,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有职权对肖、梁两家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作出处理 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虽然该处理决定结果是维持现状,但该处理决定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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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有职权对肖、梁两家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虽然该处理决定结果是维持现状,但该处理决定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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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被告将该处宅基地单方确权给张明宽使用,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张家茂持有张明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干涉我建房,他无权取得该处土地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此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此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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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与原告高强系父子关系。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土地资源管理所。委托代理人李亮,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 7月12日以前使用的印章名称为浚县大赉店乡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而第三人高纯福所持有的集建(大政)字第0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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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却拿出了被告为其颁发的证号为01600224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书没有办证日期,没有用地使用图标。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行为程序及 撤销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窦连周颁发的集建( )字第01600224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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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杨文学,西至王保顺,南至杨万兵,北至街的集体土地登记由杨随的使用。被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据此,原告在已取得安阳县集建(93)字第375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又以该证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其所诉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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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了宛市土集建(98)字第007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面积为165.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四至:东至路、西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本案中只要被告的土地登记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便可以对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参照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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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男,汉族,郸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史连营因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史连营申请,并依法取得该争议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史连营在该争议地自1992年10月建房四间使用至今。2001年村委会研究决定建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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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原告举证:1、原告的汤集建(1999)字第2303-3133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2000年5月9日任固镇三街村委会证明一份(复印件 的房屋及占地和向南道路的使用权划给第三人使用,该土地虽然原是汤阴县七中的,但土地性质仍属集体土地,属任固镇集体所有,被告根据上述情况,经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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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常德福颁发上集建(1995)字第14105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 宅基东西地应为17米、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常德福颁发的土地证与自己所使用的宅基地有部分重叠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上诉人张秀连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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