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对第三者赔偿费用的实际支付者,有权行使赔偿请求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 登记车主。人保太康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中明确登记“该车车主为刘洪”,该约定与(2008)禹民一重字第12号、13号生效民事判决内容相一致,实质性的认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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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均为2000元。以上四份保险单的保险期间均自2007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7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且该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不计免赔率。被告辩称,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条款组成,赔付原告的款,系保险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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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陈志宾以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人财保险郑平路营销服务部进行了投保,保险单中约定原告陈志宾为实际车主,濮阳市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证明 答辩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保险事故发生后,陈志宾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上诉人报案,菏泽市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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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L09237号车辆向被告中华财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被告承保后向原告出具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其中交强险保险单 代查勘费800元+车辆维修费46604元+评估费1500元),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130000元,被告应按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赔付,即赔付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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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所涉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本案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商业险 没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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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时间、地点、付费以及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保险单二份。以证明被告新中联旅游社为旅游者在被告太平保险 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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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已履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其仅以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正本)送交 事故现场查勘,被告却未能及时对损失进行定损。 在原、被告对事故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委托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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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如下:(一)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二)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三)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单一份,该清单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路产损失赔偿清单相一致,损失数额均为28060元;(五)保单及保险条款送达确认函一份。该确认函上加盖有原告单位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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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46.7元。此后原告刘鲁平向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索赔,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刘鲁平称其先期替武雄杰支付的医疗费除法院判决中认定 伟承担,因此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费用。另查明,原告刘鲁平称其投保后只收到一张保险单,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未交付其保险条款,亦未对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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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等属于蔡红丽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基本一致外,另查明,蔡红丽 红丽权利的限制,对其自身的责任免除,应为免责条款。若要免责条款对蔡红丽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但应在保险单上提请蔡红丽注意,还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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