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760KM+200M处,与由东向西左拐郭少朋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少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建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 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少朋转弯未让直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少朋被新郑市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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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转时,遇原告蒋义德驾驶桂C25160号牌轿车由东往西行驶,桂C23971号牌轿车左前角与桂C25160号牌轿车右前角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系刘永东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永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蒋义德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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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第三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薛银锋 证明。本院认为,张占锋驾驶机动车与薛银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银锋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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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杰证明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王永胜驾驶豫BSF688号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未安全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韩文龙驾驶豫BQN666号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对交警部门认定的王永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文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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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雷因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袁海杰因驾驶机动车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田雷驾驶车辆与被告袁海杰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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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中山北路路口,绿灯时进入路口向北直行,适有原告郭锡盛骑Z059822号电动自行车自称在绿色箭头灯时先进入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马建彬驾驶车辆的车头撞 ,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案外人马建彬无责任,二被告未提供证明原告有过错的证据,本院则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案外人马建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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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林霞骑自行车违章带人在事发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直行通过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 交巡警大队认为,吕书和林霞的过错行为 保险行业的有关人士时获悉,根据保险规定,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行业的这一规定,潘先生听说后表现得异常激动,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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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马建宏(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司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奚喜春 不负责任。本院认为,四原告乘坐被告奚喜春驾驶的“东方红”电动三轮车与白水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垃圾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致四原告不同程度受伤,因被告奚喜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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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赵绍辉受伤,豫AHL614号两轮摩托车损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韦小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绍辉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韦小辉对二原告的损失始终不管 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欧亚铁艺厂门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的赵绍辉驾驶豫AHL614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赵绍辉受伤。经新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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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轿车,进入直行导向车道后,右转弯向西行驶时与邱东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严重受伤,经安阳市公安交警二大队现场勘查,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 支付原告部分款项;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邱东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郝风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对此有异议。 被告天宇广告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郝风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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