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之中。这种必要的举证责任也可理解为利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这是诉讼上证明的一般规律,刑事诉讼亦不例外。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控方和 之证据分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具有较大之重量。“”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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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的突破。虽然《反垄断法》第50条对私人诉讼是否有前置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成功的可能性。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反垄断诉讼中私人原告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诉讼的难易程度,而举证责任则直接关系到案件最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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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的平衡,阻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设置了的举证妨碍规则,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民事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法官适用 1、在行为主体上,各国一般规定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妨碍行为时,才构成证据法意义上的举证妨碍行为。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27条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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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已予规定的自认契约、举证时限契约、证据交换契约等证据契约,法院应当尽可能认定其效力。其二,民事诉讼并未直接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权限之规定, 制度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 舒瑶芝,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 【注释】 [1]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萨赫瑟、谢特玛尔、舒曼等持此种观点。 [2]台湾有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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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也就随之消失。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中积极的举证活动避免承担不利益的诉讼后果,当事人积极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目的也正是为了避免承担结果意义 年版,第3945页。 [9]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第16页。 [10]这里的当事人并非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是指实质意义或实体意义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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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稍加分析,将不难发现其中的理论误区和逻辑错误。 就上述方式之一和方式之二而言,其区别仅在于:前者属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实行了公平保护, 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5、1067页。 [4][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汗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13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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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指出:从纽伦堡审判到近年的联合国临时法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似乎都是充当沉默的羔羊的角色。《罗马规约》的创制便是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临时法庭严厉 文件、不能损害辩方权利是对参诉的绝对限制、审判标准的宽严与控方不同阶段的举证责任要求同步、确立获准被害人地位的四个标准(自然人、遭受损害、损害来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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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负担。第二种是指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为了避免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 该推定侵犯了当事人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正当程序权利。也就是说,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推定能不能转移说服责任,取决于该推定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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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有利己之事实上主张。)中,而该草案在构造以及具体条文规定上几乎是对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照搬我国学者是直接沿用了日译的举证责任、立证责任、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概念尚未出现,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刑民两大诉讼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如有民国学者指出:关于证据之诉讼程序,称曰举证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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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 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 前实行的是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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