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前程序模式。我国学理则一向认为,法院是民事诉讼的指挥者、决定者,在民事诉讼中居主导者的地位并起着主导者的作用。此理念造就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浓郁 变得居于中心地位,法官应协助未能得到代理的当事人展开和呈现案件,并帮助询问证人,阐明所适用的法律[2]。其二,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即便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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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出证据提供各种机会和手段,它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三方互动的过程。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 前会议,明确和固定诉讼争点,修改起诉状和答辩状,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保全证据,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开庭审理的日期,试行调解等等审前准备工作。其特点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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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更没有取得令人信服的效果,我们却丢失了非正式的审判程序(如法院调解或法庭专门走访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等),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 中的自由主义倾向在20世纪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社会法学所支配的法律原则已经悄悄地渗透到民事诉讼中,对抗制和辩论主义都已经发生转型。可以说,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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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就无法确认什么是主要证据,什么是次要证据了,往往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的陈述大相径庭,证人证言各执一端,孰主孰次,无法区分。C 、不足一词提法欠妥。首先 提起诉讼,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等。在民事诉讼中,这些权利的行使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家权力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地少干预。但是,由于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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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程序主体范围之拓宽从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有管辖权异议资格的当事人应作如下扩大解释:(1)可以主张管辖权异议 致送予具管辖权解决冲突之法院院长,并连同必需之文件一并交予该法院之办事处;声请书中亦指出有关之证人。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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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判过程,亲自审查原始证据,亲耳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从而对案件事实形成科学的内心确信。然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和案件请示制度,却使审与判发生 的真正温床,这是任何监督措施都无法根除的。最佳的办法还是采取分权制约,着眼于程序遏止司法腐败。在民事诉讼中,就是扩大诉权、尊重诉权,让诉权划定审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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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医生不能强迫其签字,并且有时也无第三人在场,甚至有时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在场也不愿做证人签字,医院很难举证。 (3)、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 相通之处,因此,这两个国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德国,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德国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我国有相通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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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配权。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度里,民事关系的非私法性质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这一论断是从社会形态以及民事纠纷的 的时候必须是针对能够导致裁判错误的重大事项并做到具体的规范,比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证人、鉴定人作虚假证明或鉴定的,或法官违反回避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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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应当成为法院不进行该类证据判断的理由。法院可以通过程序审查、专家证人等制度来弥补其在科学证据判断能力上的不足。 六、完善强制监测义务规定的建议 职责。具体而言,法院应摒弃普通民事诉讼中在取证方面的消极态度,奉行司法能动主义,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证据;或者如有的学者主张的那样,法院负有依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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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遵循,譬如: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各自适用畛域含糊不清、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和界限不明、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障机制明显欠缺、证人作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合理性、 当事人来说,其之实际利用成本仍显过高;对于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诉讼和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也付之阙如;对于督促程序来说,因未在制度上将其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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