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事故由三方造成,但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责任方寻求赔偿,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承保公司寻求赔付,并 因此而无效,即使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也因违法而无效,故原告王康享有向被告就车辆损失、人员受伤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被告辩称的车损鉴定不合法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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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原判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四、该肇事车辆是否是被保险车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胡平所有的鄂F1A011重型自卸车的 项合计299839.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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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现该车辆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故对于柏冬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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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都邦保险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都邦保险 条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都邦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鉴定费约定由投保人杨晓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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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失应予赔偿 华,故签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利益应归于陈智华,且名义上的投保人银光公司对此也并无异议。因此,银光公司在本案中未承担责任而陈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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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相关保险法规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系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永安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永安汝州营销部辩称王国杰、李小伦不是适格的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足 。故对其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小伦驾驶豫DC3833号投保车辆与闻更朝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该车投保的保险期间内,该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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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数额,原审认为,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系投保人对第三者造成实际损失,现第三者损失车辆因维修完毕已无法评估确定损失数额,故应以实际修复费用 及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数额问题,本院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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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五条 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此后在保险期间内,周喜明取得了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故巨丰公司与太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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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能赔偿投保人的全部损失,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财险范县支公司辩称车损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 关系的相关证据,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故不能成立。关于财险范县支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财险范县支公司全额支付车辆损失没有事实根据,且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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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为被保险人完全违背事实真相;2、豫A41935交通肇事货车唯一投保人郑喜军,也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判认定执行的保险公司理赔款视为郑喜军支付的赔偿款并无 证明力,缴款人书写的是新密分公司而不是郑喜军,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同原审一致外,另查明,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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