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威建公司自称目前已开发房地产占地面积达三分之一,已建房地块显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城乡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建设用地 》以及威建公司承接东明公司在该《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均合法有效。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作开发第一期第一段的各自义务。 原判关于城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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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3年10月8日在该合同书上盖章,同意中宜公司“所得分成部分开发经营方式由中宜房地产公司自行决定”、1993年12月28日,东远公司、农垦公司与中宜 ,拆除了原有的钢材仓库一幢,由于东远公司未按约定开发A幢楼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仓库拆除的补偿费1537590元应由东远公司承担。该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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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光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777号908室。法定代表人:高宝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合作开发该土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光大大厦合作合同》无效是正确的。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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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喜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名义 履行,即运喜公司与鸿业公司、福源公司、郭宪生之间不存在合作开发合同关系。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确认运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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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995年8月11日,靳广松、邓朝辉共同成立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靳广松。1998年1月22日 本案讼争土地,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高尔夫花园商住用地转让合同》。上诉人自始至终从未与福源公司存在任何合作开发关系。3、福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系郭宪生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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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支付被告人民币407万元,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确认该款属原告的投资款。以上合计原告总共付款人民币10,979,423. 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西省同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中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金桥商品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关于浦东金桥三桥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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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江汉文化宫与路贝公司之间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除履行部分拆迁外,尚未开始建房,应予立即终止。对江汉文化宫已 。江汉文化宫答辩称,我方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上诉人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解除合同,并由本案另两名当事人承担诉讼费,上诉人提起上诉完全回避被上诉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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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第六条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三条涉外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须具备下列条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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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并不影响对该问题的处理。一审认定本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是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此合同定性,代理人完全赞同。但是,代理人需要 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依法应当解除双方的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除了收取应予退还的1000万保证金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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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龙泉公司在履行《合作开发大埔综合农贸市场协议书》时,代服务中心垫付的土地契税、印花税、报建费)给龙泉公司。另查明,龙泉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工商行政 内的借款利息。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合作开发大埔综合农贸市场协议书》的基础上订立的,上诉人出借资金给被上诉人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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