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是否要求以次债务人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为条件,并不明确。对此,较为 ,债务人任意履行规则也有其适用的前提,即债务人责任财产足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倘若不够清偿,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履行,则可能发生有的债权人获得完全的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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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戒主义到非惩戒主义的演变。[??]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对债务人单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但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 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机关的强行介入,不但不利于纠纷解决,还会影响债权债务双方的长远利益,甚至破坏正常市场风险调节机制。 因此,由受害人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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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让与合同规定债权于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移转,让与人仍然享有债权,尚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就他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 年版,第124页。 [7]参见高润恒:《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 ,第94 -95页。 [8]参见黄茂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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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有人的给付,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发生清偿的效力,其法律后果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人依照社会上一般的交易观念, 冒领,如果支取的身份证明文件验对符合要求,银行(即债务人)对存款单折持有人(即债权之准占有人)的给付发生清偿的效力,储户(即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重新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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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全部利益)何以不得抛弃云云。窃以为,期限利益抛弃时,债权债务尚在,债务人仍得按原定之期限为给付,其地位不因抛弃而改变。而 (contrariusconsensus)解除已缔结的契约,只要对该契约的执行尚未开始。 [3] 自然债务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仍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详见[4](P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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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债务人(特别是非终极责任人)亦可以依法追偿。[11] 同时,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的效力问题,由于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原则 保证他人之损害获得相应赔偿和他人权利得以实现。如若不然,整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将陷入长期的纠葛状态。失去了各方的真诚协作,无论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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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述,[53]以及理论界通说来看,[54]都将第140条的同意履行等同于对债务表示承认.《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6条总结我国司法实务经验,将债务人作出 的法律体系。 基于以上指导思想,本文希望澄清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可能对原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的各种处分方式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 第一,抛弃诉讼时效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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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1997年3月25日印发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债务包括 王氏公式),现在此分析,以供参考。要正确的扣息,首先,要计算出不附利息债权债务本金的数额,以作扣息计算的基数。公式为:债务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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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全部利益)何以不得抛弃云云。窃以为,期限利益抛弃时,债权债务尚在,债务人仍得按原定之期限为给付,其地位不因抛弃而改变。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9][日]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注释] [1] nexum系一种古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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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e一案中四位法官惟Coleridge主张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27] 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亦有足够的立法依据。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起码有两条可作为第三 但笔者以为这种疑问是多余的。因为情形多样,第三人无法判明是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8]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订有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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