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倡导区分所谓“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原因所在。[14]若处分人仅有权利外形却并未实际取得权利时,则第三人只能主张善意取得而不能主张无因性。例如 的相互妥协。诚如该建议稿第93-94页所说的:“……物权无因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强化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以达到对物权变动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给予保护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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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或干预民事主体的处分行为。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的时候,尽管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发生了诉讼法律关系,但是,法院在以 起诉阶段不准对案件作实体审查,而只能作形式审查。但我国民诉法却规定,法院不仅审查受理,而且有“立案”权,这就超出了法院审查指挥是为了便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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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护手”原则是指,占有是物权的外形,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占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因此,有权利者未 农村私有房屋而言,其权属变动状况复杂,而在法律上又缺乏明确的公示要求,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允许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准用余地,使善意受让人根据房产占有人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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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配效力本身以及物权在其支配效力基础上所派生的全部具体效力。因此,我认为,在既有物权效力理论的框架之内,物权的效力不是指物权的全部功能和作用的 点在于:1.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与物权不可分离。其虽以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为权利内容,但此种权利旨在保护物权,其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目的在于使物权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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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物权,至少可以成为具有物权效力的可受物权法调整的权利。第二,关于承包经营权。虽然在广大农村,要求承包经营权公示可能会给农民造成额外的负担,而且操作起来也比较 物,且权利的取得需要经过一定的行政许可,故不宜作为物权。我认为,物权法的客体原则上固然应限于有体物,但也并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对无体物予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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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追求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在不同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那么,一概要求公示的形式主义立法就是僵化的。因为它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对策。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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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任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这样才能认为是善意:“消极观念说”则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加以特殊保护。对于债权也可能发生无权处分,但债权本身具有非公开性,并不存在某种公示方法对外展示债权的存在,因此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至于货币和无记名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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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单方物权(处分)行为的存在。我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债权行为与物权(处分)行为在逻辑上或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1 仅有债权行为,2 仅有物权(处分) 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协调。善意取得实际上要求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负责,否则,他不能取得权利。这与前述公示原则是不协调的,弱化了公示的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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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单方物权(处分)行为的存在。我认为这一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债权行为与物权(处分)行为在逻辑上或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1 仅有债权行为,2 仅有物权(处分) 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协调。善意取得实际上要求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负责,否则,他不能取得权利。这与前述公示原则是不协调的,弱化了公示的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3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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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注意的是,物权行为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是处分行为之一种。那么,当然得符合处分行为的性质。详言之:第一,要求处分人对待处分之物享有物权, 债权债务关系而已,不足以达成所有权移转的结果。只有通过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公示),才能支持物权变动,并发生物权之对世效力。简言之,基础行为解决债权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8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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