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如何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责任,这显属适用法律逻辑错乱。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 价格成本构成项目,但海骏达公司没有将该类收费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而是将商品房价格分成两部分来收取,即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外,另以“设施费”的名义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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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给华侨公司、亚太公司。亚太公司与越海公司、绍兴公司以及越海公司与南玻公司在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公寓楼预售面积均为5520m2,扣除南玻公司应返还的B2幢4 该项目竣工后收取。该协议生效后,诸海公司将其与华侨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亚太公司负责,并享有房产继承、转让、出租及出卖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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