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扩张 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他物权;质押限于动产;留置权限于动产。由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 [11] 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12] 参见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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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41条关于不动产和准不动产的抵押规定为:当事人依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 1、《物权法草案》 2、《物权变动模式以及我国物权法中的选择》 黄哲 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 3、《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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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取信于社会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的公示方式,因对物按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其公示方式有登记、变更登记、占有和交付。而抵押权以不移 ,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能面临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的风险之中。该规则设计致使抵押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打折扣。 上述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受让人,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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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脉脉立法主义?严格惩罚主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其定义一般采三元主义,即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为由区分所有人的专有 如果在登记簿册上进行了登记,也同样认为具有公信力。瑞士民法典的地租证券和抵押债务证券,亦与此同。 我国现行抵押权立法,不承认抵押权的公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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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法律上提供实质上的依据,然后制定一个程序上的不动产登记法。二是登记的法律效力。中国现在的法律关于登记的问题,有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做法, 的说明。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我来介绍德国学者在物权法研讨会上的意见。 第一,抵押合同,所有权转让行为,究竟是债权合同还是物权合同? 德国学者认为,物权行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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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 范扬,张企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J].法学研究,1995(5)。 [5]孙鹏。物权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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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不动产用益物权。 [22]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 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M].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0308。 [24][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M].申政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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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置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较《德国民法典》物权部分要广泛。中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存在借商法规范扩充民法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需要; ,我国《物权法》仍然坚持了传统理论对抵押权、质权性质及内容的认定,否定流抵押和流质;另一方面,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物权种类,并及时吸取物的各种最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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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因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抵触而仍然有效。[33]本文作者认为,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已广受诟病,[34]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对此已作充分考虑,并在《 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37]参见王富博:《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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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置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较《德国民法典》物权部分要广泛。中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存在借商法规范扩充民法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需要; ,我国《物权法》仍然坚持了传统理论对抵押权、质权性质及内容的认定,否定流抵押和流质;另一方面,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物权种类,并及时吸取物的各种最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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