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否,而不是指权利范围内的行为是否合理,与行政法的合理原则不同。 (三)德国行政法的去民法化 时至今日,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仍未彻底脱去那件 这种基于法学的偏见,不但造成了西方优越的假象,也使个人主义的政治幻觉长期无法消退。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看都属于民法文化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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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要重点保护,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行政诉讼结构比较特殊,负责审理行政诉讼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但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独立的 的证明能力方面不做过多限制。尽管如此,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立法上亦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以对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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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结到一点上,就是中国应当向西方学习,以适应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这种以现代性问题为参照系的比较与探讨,使我们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价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性。 基础。罗马法不仅适用于当时一个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罗马帝国,而且,在其后来的历史发展中,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础,而正是这两大法系奠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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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由于历史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不过,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均在不断地寻求 〕BGHST 19.325 〔2〕(德) 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从德国角度进行的比较观察》,1994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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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内各地区法律的共同点是主要的,其不同点是次要的。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比较容易解决。而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国两制下的 特殊的复杂情况。 第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大陆各省区属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台湾和澳门属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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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基本的共识,只不过英美法系对于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明确采取差别对待方针即“排除合理怀疑”和“证据优势”,而大陆法系通常并没有法律的 的“高度概然性”标准相区别。二是,“高度概然性”标准与英美法系的“证据优势”标准并无本质区别,它们只是不同法律传统、思维方式以及制度环境下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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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版第26—30页;298-301页)的认识也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又表现出许多异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兹不赘述,详见《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4—161页。)?基于上述对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比较考察、对我国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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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对利害股东实施表决权回避是必要的。法、德、意、日等大陆法系公司法均确立了该制度(注:英美法系公司法传统上并无表决权回避制度。因为表决权 :在德国、日本废止该制度之后,欧盟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对于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正方兴未艾。有学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德国将会重新恢复表决权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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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 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 亚的实际而根本无法实施,被人讥笑为“比较法学家的乐章,非洲人的恶梦”,可见民法的活法化比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得更为关键、更为重要。诚如马汉宝先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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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断言其并没有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立法者角色。当前,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人们都普遍承认法官作为特殊意义的立法者角色之现实存在;[40]然而 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作支撑,中国大陆法官所缺少的也正是这些。必须坦言,与西方国家相对稳定的司法制度比较,中国大陆法官既面对其它领域各种制度变迁之现实,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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