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最低收入家庭 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暴利等行为,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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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须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出售,力争到2000年全部出售。15、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到 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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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七)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 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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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出资比例。深化房改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应逐步过渡到按经济适用 )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住房补贴。六、集资建房应按竣工当年成本价界定产权,闽政〔1996〕23号文件颁布以前已建集资住房尚未界定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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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七)已购公有住房(包括补贴出售住房和集资住房) 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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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第八条职工、 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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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各项政策,以竣工当年本地区房改成本价和房改优惠政策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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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出租、继承、赠与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必须按上市当年当地测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拥有住房全产权。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或再租用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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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标明面积的,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购房当年市场价,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后, 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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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阶段,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经省委同意,现就防止和纠正县(处)级以上 公有住房。对购买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以侵占论处,一律予以没收。二、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严格执行职级控制面积标准。根据鄂清房领发〔19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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