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何慧怡支付治疗费人民币6100元,一审判决书中对此未予以核查认定,望二审法院审理时予以查实,该费用系上诉人支付(有佛山市顺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收据 :被上诉人吴国标、上诉人冼叶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何慧怡连带支付损害赔偿款5998.19元。其中被上诉人吴国标应负担4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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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6)明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份,予以支持,超出部份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金额及范围为:1、医疗费5859.25元;2、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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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故李月桂的死亡赔偿金为7736元×19年=146984元。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精神上的痛苦,上诉人提出80000元 违法行为正是上诉人法定的免责条件。所以判决上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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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 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5、一审中,被上诉人李锐未对其已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14612.02元提出任何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上述费用由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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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了保险卡,证明其同兴国县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兴国县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无不当;二、一审法院判决兴国县保险公司直接向邹善兵赔付适用法律准确,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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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向本院做出担保缴纳押金67000元,张小南个人也承诺对原告应得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后,被告单志强已预付给原告3000元丧葬费。另查明, 友增死亡,应根据双方车辆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分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单志强与何水平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五、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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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即由原告向被告罗厚锋支付损害赔偿款13543.80元。原告收取上述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由于原告没有交纳上诉 .7元(3623.85元×70%),因医疗费是包括鉴定时所花费的检查费,根据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的认定,认为原告在事故中花费医疗费合计91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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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6日、6月12日共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汪云辉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答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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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法合理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驳回温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明柏未作 金5000元、车损维修费2246元,共计90877.99元;被上诉人陈明柏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上诉人温强负担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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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00元的标准计至被告陈伟明、何伟斌实际向原告何达谦支付赔偿款之日止)、电视、电话费用255.16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合计170895.16 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何达谦答辩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原审法院委托顺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关于沿江西路53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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