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但是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align] [align=left]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在未经清算、未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合法了结前不能终止。《公司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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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获支持吗?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逾期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对公司进行 责任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是否处于控股地位,均系公司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在公司解散后组织自行清算。如果股东确因非控股等原因无法组织自行清算,仍有义务申请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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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其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的转化。 2.侵权责任说。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或存在不当清算、恶意清算情形,导致 内容主要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合法成立、公司已解散、清算主体怠于清算等。清算主体的举证内容主要是怠于清算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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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此定义为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发生而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定义为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 。 就特别清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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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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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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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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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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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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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总公司决定:对2003年5月20日批复成立的原中新财茂公司清算组予以解散。同意由衡阳市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组建新的中新财茂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终止。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清算组成立前还是清算组成立后,公司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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