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建议我们应仿效日本增设危险驾驶致死伤罪,[7]或者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交通肇事罪条文进行改造,提高对醉酒驾车情形的法定刑。[8]面对司法实践中50﹪以上的 -629页(此部分由王作富教授执笔)。 [81]参见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46页。 [82]林东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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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没有合理判断故意与过失、没有妥当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所致,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的缺陷。 周文指出 疏于教育规定为犯罪。德国学者罗克信教授对德国刑法第316条[酒后驾驶罪]、第265条[保险诈骗罪]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德国刑法第316条与第2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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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等于先承认这个行为已经接近法益破坏,再经违法的评价后才排除犯罪成立,在说理上有迭床架屋的缺陷,比较没有说服力。[17] 换句话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要解决 前述的迷你裙案,尽管穿迷你裙可能引起驾驶人分心,但穿迷你裙并未制造驾驶人的生命危险,是在容许危险的范围内,所以驾驶人的死亡不能归责于穿迷你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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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10条规定:放火烧毁前两条规定以外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日本刑法理论认为,该规定属于明示的补充规定。 的不同,也应当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基本界限。 二、现行理论的缺陷 我国刑法理论(包括笔者迄今为止的观点)与司法实践一直注重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习惯于找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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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但最高院给其取的学名却是实害犯罪名传播性病罪,这有可能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将该罪错误地作为实害 。 例四: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8日20时48分,被告人张新军驾驶晋DH8899号五菱面包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偃师市首阳山镇后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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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关键词】共同犯罪 认定方法 不法 正犯 因果性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 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其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包括危险),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先确认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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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呼声很高,因此,人民法院无一例外地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仔细分析,这几起典型的醉酒驾驶案在罪过上不无分歧,行为人究竟是放任这种法 第6期,第3641页),这3篇文章主要探讨了过失犯罪之法定刑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三者的共同缺失是,缺乏从罪过理论视角分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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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已经失去了意义。{3}115-116 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立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过失犯论的缺陷是:有无预见可能性这一基准,能否准确地界定过失犯 十字路口的行为,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如果刑法中有过失未遂罪的处罚规定,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裁判所判行为人无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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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已经失去了意义。{3}115-116 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立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过失犯论的缺陷是:有无预见可能性这一基准,能否准确地界定过失犯 十字路口的行为,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如果刑法中有过失未遂罪的处罚规定,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裁判所判行为人无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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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而不应对他科处刑罚。 (三)规范责任论 克服心理责任论的缺陷的,是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认为,刑法中的责任是 一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因此,可以不将他的这种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犯罪。 在我看来,与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进一步贯彻责任原则相比,我国刑法学者在刑法理论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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