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期间不能闲置抛荒。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从土地收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为土地收购储备依法提供信贷支持。三、进一步深化土地 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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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对未按照缴款 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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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储存、出让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资金来源)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土地前期开发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多渠道筹措,并由市 的分配,按市政府的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开发商储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期满而尚未开发的地块,经市房地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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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方案确定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六)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 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三)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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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或依法补偿收回后纳入储备:(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七)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纳入储备:(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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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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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照金融管理规定提供信贷服务。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土地 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的,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相应调整原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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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市财政收费中心“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市财政收费中心每月终了10日内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汇缴市级国库。其他相关税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另行缴纳,不得与土地 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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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 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益基金的积累达到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总成交价款50%以上的,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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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储备制度。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 、出让年限等),应依法报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地价差价。?规划用途、容积率等的调整需首先报规划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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