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唯一进行现场勘察分析的交通管理部门,其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 应赔偿陆建中住宿费1380元;六、太保南宁支公司应赔偿陆建中交通费440元;七、太保南宁支公司应赔偿陆建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八、太保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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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唯一进行现场勘察分析的交通管理部门,其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 应赔偿陆建中住宿费1380元;六、太保南宁支公司应赔偿陆建中交通费440元;七、太保南宁支公司应赔偿陆建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八、太保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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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不妥,结合其他相关因素,黄江武有证驾驶并不影响对其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认定,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果可予采纳。2、关于罗明飞、雷 福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可予酌情支持,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结合侵权人对损害事故和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予以考虑。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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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对原告可予赔偿的项目分析如下:1、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用收据凭证,但在心 认为140元(20元/天×7天);7、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200元;8、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在原告处,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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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采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持证条件。上诉人通过调查,被上诉人的两眼视力不具备《机动车 一审采信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建保应对该事故给被上诉人张建雄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被上诉人张建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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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3天)、合理交通费3637元,共计300486.79元。被告许旭贺承担70%,即应赔偿210340.75元,扣除被告吴桂校已赔偿的10000元,尚应 最终由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当然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原则,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二是当事人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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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原告的损失共计1033282.46元;且每位原告均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畅达公路养护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和划分的 ,不持异议。本院经审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来源合法;记载的事实客观、具体;分析事故成因准确;援引法律规定妥当;责任划分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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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发票。 证明:原告到华西医大治疗产生交通费173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均不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实际所需的费用; 证据6、金鑫海陆空大酒店定额发票一 8:川府函[1998]77号文不适用民事诉讼。 (二)对被告方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1: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没有手机,两次借用曾艳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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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明,调查笔录应请求证人出庭的意见。被告都邦保险鼓楼支公司表示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分析和认证如下:证据1是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强险,故被告都邦保险鼓楼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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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⑥号证据,是五原告因李明林死亡所受到的损失范围及有关赔偿标准,李明林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在江垭镇中心卫生院、慈利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抢救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慈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成因分析不全面,导致责任划分不准”,责成慈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原来认定,“对此案重新进行调查,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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