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的界定应当选择哪种立场?究竟选择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立场?如果选择客观主义的立场,应当用什么标准确定? 对此,《民法通则 共同危险行为人中间的某一个人造成的,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证明了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并且都免除了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就没有办法得到赔偿了。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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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平。就我国目前法律发展阶段而言,法律规范还是应当具体明确一些,不应过多地使用像《民法通则》第132条这样的弹性条款。《 、健康、友爱等,[40]我们在此处可以将其理解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反之,恶可以理解为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样,在打人案中,致害人之得就是在恶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1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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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平。就我国目前法律发展阶段而言,法律规范还是应当具体明确一些,不应过多地使用像《民法通则》第132条这样的弹性条款。《 、健康、友爱等,[40]我们在此处可以将其理解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反之,恶可以理解为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样,在打人案中,致害人之得就是在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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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认为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决定。还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意思能力、识别能力还是行为能力,均只是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除此之外,还应有例外标准,至于例外标准 ,不负赔偿责任;但该状态如系自己饮酒、使用麻醉品或其他方式所致,则不能免责,如系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致害人也不能完全免责,法院得斟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1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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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平。就我国目前法律发展阶段而言,法律规范还是应当具体明确一些,不应过多地使用像《民法通则》第132条这样的弹性条款。《 、健康、友爱等,[40]我们在此处可以将其理解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反之,恶可以理解为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样,在打人案中,致害人之得就是在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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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离开后走出来单独取走被害人财物的,没有人会认为行为人成立的不是盗窃罪而是抢劫罪。无论后行为人基于单方意思的取财,还是与先行为人沟通后共同取财 .井田说 日本学者井田良认为,即使后行为人出于积极利用的意思将先行为及其结果作为自己完成犯罪的手段加以利用,过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应成为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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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认为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决定。还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意思能力、识别能力还是行为能力,均只是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除此之外,还应有例外标准,至于例外标准 ,不负赔偿责任;但该状态如系自己饮酒、使用麻醉品或其他方式所致,则不能免责,如系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致害人也不能完全免责,法院得斟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9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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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认为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决定。还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意思能力、识别能力还是行为能力,均只是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除此之外,还应有例外标准,至于例外标准 ,不负赔偿责任;但该状态如系自己饮酒、使用麻醉品或其他方式所致,则不能免责,如系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致害人也不能完全免责,法院得斟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9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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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认为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来决定。还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意思能力、识别能力还是行为能力,均只是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除此之外,还应有例外标准,至于例外标准 ,不负赔偿责任;但该状态如系自己饮酒、使用麻醉品或其他方式所致,则不能免责,如系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致害人也不能完全免责,法院得斟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0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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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来判定过错的大小,那么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根据什么来分配各致害人的份额,还是任意分配?如果任意分配又如何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操作的困难使受害人 :B2情形是否应当适用连带责任。所以,共同侵权行为在这里只是一个桥梁的作用,我们希望通过它达到连带责任的彼岸。换言之,共同侵权行为在这里就意味着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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