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条、第186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有三种:1、当事人申请提起的再审程序,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年 ,不明确的问题。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应做到明确、具体,包括:(1)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或伪造、变造的。法院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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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0月6日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使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免受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七)限制民事再审申请的次数和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次数只限于一次,再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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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常来说,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 的老路上去了,“独立审判”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检察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存在的弊端,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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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决、裁定。同志们,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后,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及时地办理好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是今后一个时期 作出规定。在“两高”或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些问题作出规定以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要再就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外作出规定。已有的一些规定,凡与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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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 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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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 再审不中止执行的,应当从严把握。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所作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13、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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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 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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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 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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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将该条解释细化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并以列举方式具体规定。 四、思考路径民事再审理由的设计 再审理由的设计是对 〕.白绿铉,卡建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9.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谢怀轼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7-139.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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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申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在判决宣告前行使,再审案件并非不存在生效裁判,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如果准许当事人撤诉,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对 撤回起诉的思考[J]。法治论丛,2002,(3)。 [6]孟祥娟,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诉权的行使[J]。人民检察,2002,(7)。 [7]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0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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