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区房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区开具《购房证明》情况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定期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条 买卖合同》,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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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的合同文本。第三十五条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四十四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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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手续后方可向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申请过户。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 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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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 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政府回购的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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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 有少量剩余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七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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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户籍证明, 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买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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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定招投标合同。承担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将其名称、工程内容、 转让的,应经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房改中购房面积不足标准的职工如何购买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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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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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二)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结果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购买人。对摇号中签人,由市建设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购房期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订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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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手续后方可向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申请过户。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 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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