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期。 [18]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19]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王泽鉴:《民法物权 占有》,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10月版,第149页。 [24]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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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必要。然而 根据孙宪忠教授的分析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缺陷:[8] 1.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 善意取得制度为优。 2、在适用范围上,物权行为理论比善意取得制度广泛。根据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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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应依靠立法加以补充;但在个案中作利益衡量时,可归责性因素并非毫无意义。相比股权转让场合,股权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信赖基础、消极信赖保护等方面有其 。[10] 可以说,可归责性因素和三年期间的引入,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股权善意取得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的重要方面。其必要性在于,第 16 条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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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让人不是股东。[41] (三)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 德国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成立并不以有偿为必要,但也并非完全不考虑有偿因素。[42]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16 页。 [3]参见殷媛:《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崔海龙、俞成林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燕飞等四人以及孙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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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国内法的适用上。因此,研究国内文物返还纠纷中的善意取得问题,理论和现实意义兼具。但与流失境外的文物返还相比,此项研究似乎为国内学者所忽略。 一、文物返还 规定的文物全部纳入不得买卖条款。这实际上是其对文物的特殊保护在此,并不遵循传统民法中的法不禁止即权利的原则,仅法律明文规定允许者方得流通。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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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这种作法对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建立稳定的 通过立法确立完善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58.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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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法理。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取得的证券的持有(占有)倌赖的保护,首先和民法动产的善意取得一样,可以根据法定效力直接达成所有权或者质权 。 [3][6]张东亮,商事法论[M].台中:东海大学商法丛书,1987.235,236。 [4] [5] [8]郭泽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A].梁慧星。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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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一般被法学界认为是现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依此原则,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 发达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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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这种作法对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建立稳定的 通过立法确立完善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58.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25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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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法理。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取得的证券的持有(占有)倌赖的保护,首先和民法动产的善意取得一样,可以根据法定效力直接达成所有权或者质权的 。[3][6]张东亮,商事法论[M].台中:东海大学商法丛书,1987.235,236。[4][5][8]郭泽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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