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从引起发回重审事由的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加以考察,上述引起发 通过补充判决加以救济而规定只能通过上诉或再审进行救济的做法,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也违背诉讼效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原裁判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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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凡法律规定某类事件仅得有一定法院管辖者,纵未以法文明定为专属管辖字样,仍不失其专属管辖之性质。[27]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制度的公共秩序,违反专属管辖显然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管辖错误,因此理应成为申请再审和提出抗诉的首选事由。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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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权利处分受到限制,因此在这类案件的诉讼中,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也相应地受到限制。 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人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原则。 案外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供原裁判具有抗诉事由的证据。一旦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案外第三人便可以在再审过程中利用第三人制度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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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此略作阐述,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一、再审事由的细化 对于2008年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制度,不仅当事人意见很大,法官们也不满意。当事人 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几项新增条款,从证据来源和证据认定的角度,充实了再审事由的规定。 其次,关于原审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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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此的法律分析 (一)我国现行再审事由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性质,可以将它分成两类:程序性瑕疵,包括第三、四、五、八 的确是伪造后,才允许当事人就此申请再审。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日、俄罗斯、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对伪造证据提起再审设置了前置程序。之所以要设置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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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权进行为原则,因此法官可以主动向当事人发问,并以法定方式介入证据调查过程。但这并不表明法官的消极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就不适用了。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官在诉讼 的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非常明显的价值。在新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念中,该原则理应占有一席之地。 (二)程序的审级监督与再审监督 程序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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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和质疑。参见张卫平:《再审事由的再探讨》,《法学家》2007年第6期。 [12]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在阐述该条文的时候,尚没有从听审请求权保障 ,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实际上也是在行使辩论权。 [17]日本最高裁判所于2007年3月20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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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5条。[3]这五种情形皆关乎民事诉讼证据,笔者注。[4]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 年版,第993页。[18]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6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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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经写到: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 听证的案件范围或法定事由 审查再审事由的程序法定化是各国民事诉讼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73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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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经写到: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 听证的案件范围或法定事由 审查再审事由的程序法定化是各国民事诉讼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9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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