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 中,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对因非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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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却轻信自己还能够在道路上安全驾驶机动车,轻信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却过失地造成了公共安全的 危险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但要从客观上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自然会产生一个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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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举证证明行为人在形式上实施了危险行为但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危险性。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采纳辩护方提出的证明无罪的辩护意见。因此,从危险犯的理论 ,《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32)(33)参见夏勇:《作为情节犯的醉酒驾驶兼议醉驾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之争》,《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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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没有达到80mg/100ml(即纯事实上的醉酒),那么,即使事实上其驾驶行为危险性大于其他人规范意义上的醉酒驾驶行为(即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 无法全部包容前者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话,当然需要分别评价。刑法之所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因为两罪之间在不同情况下分别存在吸收关系或转化关系。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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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作为抽象危险犯进行规定,只要人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就推定存在肇事的危险性,不考虑个体酒精的承受度,不待实际发生事故,就予以重罚。事实证明,严惩酒驾能够 有权主张适用信赖原则;(2)酒驾和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3)酒驾者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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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而非形式解释来判定犯罪,即应当将无任何危险性或者危险性极小的醉酒驾驶行为排除在外,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因此,抽象危险犯所谓的立法 论危险犯[J].月旦法学杂志,2008,(8). [15]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1112. [16]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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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无达到一定数额为惟一标准,而应对所有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并进而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情况加以综合考虑。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50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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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无达到一定数额为惟一标准,而应对所有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并进而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情况加以综合考虑。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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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样两部分内容。⒆从犯罪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看,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小大成正比。以罪刑均衡原则为基础 漱口水进行漱口,行为人在客观上也可能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但是在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对饮酒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排除其行为成立犯罪。再如前文所述的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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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有关民生的犯罪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立法上是否具有紧迫性。以醉驾行为的入罪来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是一种极端漠视公共安全、超过了可允许的风险的 民事部分的问题,之所以不追诉或免除处罚,是因为行为人真诚认罪、积极赔偿的行为也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从犯罪行为来看,犯罪性质本身就已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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