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波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与被告陈波相识恋爱后即同居生活,嗣后又举行结婚仪式以示庆贺,并且已生育子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 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各自克服缺点,充分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从有利于维护双方家庭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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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婚后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矛盾签订 ,本院不予采纳。两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互谅互让,仍然可以维护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据此,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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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柳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汤小(化名)。2007年3月,被告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 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这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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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赔偿原告损害3万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原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相识,1995年10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5年农历3月初9生育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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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蒋红彦与被告苏静于2003年5 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但不经常。本院认为:原告蒋红彦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苏静的脾气过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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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后经多方调解均无和好的可能,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儿,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54元。根据庭审及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刘玉兰和被告赵可旺于2005年6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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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申文艳与被告侯海旺经人介绍认识, 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 2007年7月12日生育一子侯俊杰, ,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孩子抚养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的嫁妆属于其婚前财产,离婚后应归其所有。因此原告要求带走其嫁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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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自愿结婚,婚前基础非常好,婚后感情也还好,于1999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现原告提出要求离婚,主要是由于第三者介入而为,并在外面与第三者生育一子; 300株,价值4.5万元,这些财产由原、被告各半均担,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医治好疾病后可以随时探望。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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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领养女儿刘一X,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寇XX离婚,抚养女儿刘一X,寇XX负担抚养费 证明朱X之伤与自己有关,但并没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朱X所举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针对原告朱X的异议,本院认为,刘二X本人的记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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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抚养二婚生女,并且把双方带到原告娘家、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给付被告,可以考虑离婚。 审理查明:原告王红敏与被告姜现伟于2006年1月23日登记结婚 ,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处理。原告王红敏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储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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