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fornia Press, Berkley, Los Angeles, Oxford, 1991, p.105,127,107,106, 114,112,3. [15][意]彭梵得.黄凤译.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斯奇巴尼的序言. [16]他在D.1112中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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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各国制订、颁布民法典之前,民商分立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存在。自罗马法以来,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 ,民商分立也是由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特殊差别决定的。民法规范基本上来源于罗马私法,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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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以物权之对物关系说为逻辑前提的。 (二)对物关系说之批判 罗马法注意到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来源于事实上的占有,因此认为所有权与占有具同一性,但 视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之规范基础。可参见[德]罗伯特o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谢怀?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201页;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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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释该部法典中不曾出现人格以及人格权用语的根本原因。 《德国民法典》承继了罗马法的传统,*23 奉行权利法定,成为人格权法定和具体化体例的典型代表。如前所述, 第823条第1项之规定向受害人予以损害赔偿时,*35 我们还能说德国法上的人格权是一种纯粹的民法权利吗? 然而长期以来,无论在观念上或者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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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 这些学者认为, 1805年,德国学者贺古在研究罗马法时,为了让它适合资本主义法律要求,便创造了法律行为一词。当时的 表示就成了法律行为固有的本质特征。然而谈及意思表示的法理底蕴,乃是以自然法和理性思想作为根据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由此可知,法律行为的法理底蕴乃是由意思表示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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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如何构建这部民法典则成为讨论的议题。 1、重回罗马法 以赖因哈德齐默尔曼(Reinhard Zimmermann)为代表的历史法学家提出 限制,包括性别、种族、宗教、地域等方面的非歧视。[44]而一直被大陆法所奉行为至高无上原则的诚实信用,旨在维护私法主体间的团结,提高私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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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所有权,然后才调整债之关系。由此可见,诸民法典符合学说汇纂学派的普通法和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传统表述。诸法典将所有权置于债之关系之前,这被誉为较强 的思考相决裂尚无佐证。但是至少《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明确讨论《普鲁士普通邦法》与《法国民法典》的时候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并且因此可能在事实上认为编排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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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ius connubii),也无交易资格(commercium或ius commercii) .由于奴隶的存在,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 也是独立完整的,不允许分割。 四、结语 民法上对人的对待向现代法的变迁,可以做如下概括:首先是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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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繁荣。伴随文艺复兴而出现的市民社会制度和市民社会观念的昌盛,则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和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创立。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市民社会制度还是民事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条件下,不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抗,社会主义法取消公、私法的划分,不是因为公法取代了私法,而是因为这种划分失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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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主要有四种学说。随之是物权行为的渊源问题学者间也有不同看法。通过对罗马法相关内容的分析,学者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交付,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与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7]曾世雄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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