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告苏献红,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潘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辉,该公司 要求被告苏献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苏献红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苏献红向本院提供现金反担保,肇事车辆的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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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豫AFS877号车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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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豫AGC099号轿车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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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江与被告吉先锋、三门峡市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期间,应原告申请对被告保安公司所有的豫MB262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被告提供反担保后,车辆保全措施已予以解除。另查,被告吉先锋驾驶的豫MB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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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全自愿放弃赔偿请求。诉讼中,依据原告席继会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豫AD3798号货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告徐灿礼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本院 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继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三百三十元,共计一千零八十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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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1年12月10日。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豫A8615H号轿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告郑思远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本院 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五百二十元,邮寄送达费一百二十四元,共计一千六百九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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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5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豫01/A0251号拖拉机的财产保全,该院遂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选择 勇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齐志勇的答辩意见同滑建伟的意见。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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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德公司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桂R03527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提供。本院同日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一祥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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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标的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豫C70602号重型厢式货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告李向阳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邮寄送达费五十元,共计三千七百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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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为758.68元。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豫AU3356号轿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告赵伟佳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六十元,共计二百三十五元,由被告赵伟佳负担一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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