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6928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04〕113号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2004〕2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附件:《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金华政报》网站)。《金华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具体内容详见《金华政报》网站)。金华市民政局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部门政务公开,明确政务公开各环节工作职责,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县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委〔2004〕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民政公务员队伍,使民政部门更好地为我市民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第二章局机关公开内容和范围第四条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第五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一)政务公开事项:1、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2、上级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本部门公共物品采购的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7、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低保、优抚、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标准、申请条件及实施情况;11、各类审批、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13、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结果。(二)办事公开事项:1、本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工作分工及联系方式;3、本部门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及服务承诺。第六条下列事项在局机关内部公开: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第三章直属单位公开内容和范围第七条根据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在本局直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公开事项分为单位内部与对外公开。(一)单位内部公开事项:1、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决策;2、干部任免调整情况和员工的录用情况;3、干部职工的职务评聘及奖惩情况;4、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5、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6、单位职工福利分配情况。(二)对外公开:1、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国家法规政策、服务范围、服务承诺;2、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和办理程序;3、收费依据、项目、标准;4、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物管理使用情况;5、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的如投标情况;6、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7、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第八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应当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动态内容应当及时更新。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可运用公开栏、发布会、听证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民政网站等形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第四章公开的形式和时限第九条本着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完善政务公开和直属单位办事公开的有效形式。对外公开事项,主要通过设立对外公开栏、金华政务网、社区服务网,印发小册子、明白卡,召开听证会、新闻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本单位内部公开栏、内部局域网、发文件、召开干部职工通报会等形式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实行点题公开。通过《行风热线》公开有关事项。第十条确保公开事项的及时性。经常性的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反映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不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到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开,并根据群众要求实行事中、事后公开。第十一条即时公开的内容: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工作人员的任用、招考、招聘、录用、交流情况;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公用房屋、设施租凭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计结果;先进模范评选情况;群众或公开办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等。第十二条按月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第十三条按季公开的内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事项的结果;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的结果;扶贫、优抚、救灾、救济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各类基金运行和使用情况。第十四条按年公开的内容: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职工考核情况。第十五条按批次公开的内容:集中采购的项目、数量、标准、规格、结果;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第十六条长期公开的内容:部门、单位领导姓名、分工、联系方式;部门、单位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事项的依据、要求、程序、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过程中的投诉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社会服务承诺自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章组织领导及职责、责任第十七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局纪检组负责政务公开组织实施;局办公室为日常办事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和公开信息上网等工作;各业务处室必须将本办法规定的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及时整理、提交局办公室实施公开。第十八条各直属单位要建立办事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党政工齐抓共管、单位职工共同参与。第十九条各处室、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调整的责任。第二十条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职能,认真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民政局批准后贯彻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执行情况,列为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或者违背服务承诺的,按本部门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618。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金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事项行政区划调整一、服务对象本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呈报机构二、公开内容本市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报批审核。(一)乡镇行政区划变更1、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2、办事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提供材料:(1)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2)县(市、区)召开各种座谈会、决策会的纪要;(3)调整政区的现状图和调整后的政区图;(4)乡镇政府向县(市、区)政府的请示;(5)乡镇政府召开各种座谈会、决策会的纪要;(6)乡镇人代会的决议;(7)调整范围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8)金华市民政局审核意见。(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1、审批权限: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2、办事程序:街道办事处向市辖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的请示;经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调整范围涉及到乡镇的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提供材料:(1)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2)街道办事处召开的有关座谈会纪要;(3)变更前后的区域图。(4)调整范围基本情况数据统计表(5)金华市民政局审核意见。(三)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1、审批权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2、办事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四)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五)金华市开发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调整,按市政府事权划分的规定办理。联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处联系电话:2469617地名工作办事公开制度一、服务对象凡涉用本市地名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二、服务内容(一)地名命名和更名;(二)编制门牌,核发《门牌证》;(三)推广标准地名,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四)审核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五)编纂地名图书;(六)提供地名咨询服务。三、办事程序(一)地名命名和更名1、金华市区内宽20米以上(含20米)的路、街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命名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命名。2、公园、广场等名称,由规划或建设部门提出命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命名。3、婺城、金东新区的道路、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需提交的材料:(1)有关地名命名的请示;(2)命名方案;(3)道路或公园、广场规划图;(4)与命名实体的相关资料。4、金华市区内宽20米以下的街、路、巷、弄名称,由所在居(村)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填写地名命名申报表(样表到地名办领取),所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命名。5、住宅区名称命名,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宅区名称命名申报表》(样表到地名办领取),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命名。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1)《住宅区名称命名申报表》;(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筑平面设计图;(4)建设项目批文。6、市级各类经济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纪念地、汽车站、专业市场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命名。需提交的材料:(1)命名申请文件;(2)命名实体的规模、功能、配套设施等相关资料。7、城镇内(包括自然村)的街、路、巷、弄名称,由居(村)委会、镇政府提出命名意见,住宅区名称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命名。8、更名的地名按上述规定办理。(二)编制门牌、发放《门牌证》1、门牌包括:主门牌、幢牌、单元牌、户(室)牌。材质分为铜、钛金、不锈钢、铝合金、搪瓷等。2、凡独立与外界相通的门,都应按照科学、有序原则编置门牌。楼房根据座落位置分布情况可以编幢号、单元号,也可以编主门牌号;凡有2户以上居同一门内并使用同一主门牌号的,均应编户号,居民不得自行编号、挑号;不得重号。3、申请办理门牌,需出具产权证明(单位介绍信、房产证)。在已有标准地名区域内申请办理门牌的单位、个人,到当地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门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交纳门牌设置工本费,地名办在5个工作曰内完成门牌号试编,张贴门牌号试编纸。如申请人发现试编号码编制有错号、重号等错误应在试编期内向地名办反映。4、实行《门牌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凡设置门牌均核发《门牌证》,实行一牌一证。公安、邮电、工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据《门牌证》登记的标准地名办理治安许可证、户口迁移、邮电投递、电话安装、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登记和房屋买卖、租赁、产权变更等手续。(三)推广标准地名,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1、推广标准地名。经命名的标准地名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件向社会公告,设置地名标志,出版地名图、册等手段推广标准地名。2、监督地名标准化使用。对使用非标准地名、擅自命名或更名、破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地名管理法规追究责任。(四)审核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地名密集出版物包括地名录、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等,地名出版物出版前应按规定程序送交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地名审核。送审单位应交送材料一式二份,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专人接收后填写《地名密集出版物送审表》,经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人员审核无误或勘误后加盖公章交送审单位。(五)地名图书编辑编辑出版地名图、地名册,是对地名工作成果和地名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推广标准地名,服务于社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组织和个人查对、使用地名的依据。地名图、册由地名管理机构不定期编辑出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服务(一)服务对象各县(市、区)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和全市社会福利企业。(二)服务内容1、对全市福利企业实行宏观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2、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县(市、区)上报的新办、变更福利企业的审验发证。3、对福利企业年检、抽查认证。(三)办事程序1、新办福利企业审批:新办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盖章,报市民政局、市国税、地税局审验盖章后,再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地税局批准。2、变更福利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福利企业持原工商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核备案。3、福利企业年检认证:福利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报送年检报告书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经县、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抽查。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有关证件加盖公章、贴花;对不合格的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或注销福利企业证书。(四)咨询联系单位:金华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986号联系电话:(0579)2464728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服务一、服务对象本市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当事人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当事人二、服务内容’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和出国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劳务输出人员婚姻登记。三、办事程序(一)结婚登记程序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3、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二)离婚登记程序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自愿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3、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四、婚姻登记的条件(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o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应提交的材料(一)结婚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2、香港、澳门、海外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3、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另外,需交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二)离婚登记须提供的材料:l、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华侨、出国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六、收费依据及标准l、结婚、复婚、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浙价费237号);2、夫妻关系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5元/证(浙价费237号);3、婚姻状况证明书10元/本(浙价费91号)。七、咨询婚姻登记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0579)2469617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主楼323房室涉华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服务一、服务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当事人二、服务内容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三、收养登记程序1、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要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证》。2、收养当事人应亲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提交有关证明、证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3、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4、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自受理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期间(60天)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四、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j,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五、应提交的材料1、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养登记收费每件250元(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计价格523号)。七、咨询收养登记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0579)2469617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主楼323房室境内居民收养登记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咨询电话:婺城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2323683金东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2176615兰溪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8890907义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5534032东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6655191永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7101742武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7662348浦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4104267磐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4668137金华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一、享受对象(一)享受定期抚恤费的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二)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四)在乡失散红军。二、医疗补助范围(一)上述对象,限于在本地市、区属以上医院住院(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若到外地医院住院须有市、区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区民政局同意,方可享受医疗补助。(二)医疗费票据补助、报销的核定,以出院之日为准,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申报。(三)补助、报销按《金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办理。(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空调费、陪客费均不在核报补助范围)。(四)凡在私营诊所、个体医生等地就医的票据以及从市场、商店自行购买药品的票据都不得作为补助凭据。三、医疗补助标准(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费的革命烈士家属和定期补助费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0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二)对享受定期抚恤费的在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5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4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三)对享受定期抚恤费的病故军人家属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2000元以内自负,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四)对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因病住院的医疗费15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因病住院医疗费2000元以内自负,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四、医疗费补助手续由享受补助的对象凭住院证明病历卡、原始发票交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初审后,填写医疗费补助申请表,民政办主任(民政助理员)在《——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核定报销。五、咨询联系单位:金华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联系电话:2469607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一)服务对象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二)服务内容1.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2.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3.复员干部的接收。(三)办事程序1、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程序:(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金华市区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材料,到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办理报到手续(2)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金华市区(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金华市区,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金华市区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证明,经接收地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可以在父母所在地金华市区落户安置。(3)金华市区义务兵退伍后,凭安置办出具的安置介绍信到有关部门报到(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并持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2.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程序:(1)转业志愿兵持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接收手续;(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服从分配的,即开具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3)持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到市公安和粮油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城镇义务兵、志愿兵退伍、转业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意见,经安置办审批同意后,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安置保障金制度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金政发69号)精神办理。3.复员干部接收程序:(1)复员干部持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报入处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接收手续;(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一般当日即开具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3)持申报户口和粮油供应介绍信到市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四)咨询电话联系单位:金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电话:246960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一)服务对象凡具有金华市区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220元/月,农村115元/月)的居(村)民。(二)服务内容凡具有金华市区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实行社会救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享受有关扶贫济困优惠政策。(三)办事程序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居(村)委会提名,经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后,由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同意,再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金华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的民政办公室按规定期限发给救济金。2、保障救济金的发放,坚持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申请材料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要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2、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方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五)办事依据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3、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的《金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六)咨询联系单位联系电话金华市民政局社救城福处2469619婺城区民政局(社救科)2307727金东区民政局(社救科)2176635市开发区(民政科)2068040城市“三无”对象服务办事公开制度一、服务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孤、老、残、幼和不属“三无对象”范围的寄养人员。二、服务内容(一)金华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主要为金华市区城市“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孤、老、残、幼提供收养护理服务。(二)不是“三无对象”的老年人、残疾人,本人亲属或单位要求入住市社会福利院的,提供有偿寄养、代管服务。(三)为住院老人提供颐养、医疗、养护、生活和娱乐服务。(四)为收养本院儿童的收养人协助办理收养手续。三、服务程序(一)金华市区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2、进行入院体检。(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2、进行入院体检;3、签订入院协议;4、办理入院登记;5、交纳入院费用。(三)孤儿、弃婴入院及收养1、入院手续:(1)凭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办理入院手续;(2)进行入院体检。有金华市区户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沦为孤儿,又无亲属认养的,经所在街道(乡镇)或公安机关确认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发现弃婴,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乡镇)或公安部门应通过媒体查找其生父母或亲属,经公告确认找不到父母和亲属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入院手续。2、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收养人夫妇双方签名的申请;(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的证明;(4)收养人夫妇双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5)收养人夫妇双方的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本院儿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可收养本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见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栏目。4、外国人收养福利院儿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外国人,经中国收养中心批准,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作为送养人协助办理涉外收养手续(含办理公证、被收养人护照等)。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金华市物价局金市价费l5号文批准,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如下:(一)护理费1、三级护理100元/月;2、二级护理135元/月;3、一级护理175元/月;4、特级护理面议。(二)床位费1、院民楼(三人间)80元/月;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间)210元/月;.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间)180元/月;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间)150元/月。五、服务承诺(一)承诺l、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口摆放有序。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6、伙食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幼饮食需要。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8、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l0、行政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每天对各岗位进行督查。1l、每月进行一次事业经费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赠物资情况公开。(二)违诺责任违反上述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弓i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按本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三)投诉l、本院对上述承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您对本院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一般问题,3天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7天内给予答复。投诉电话:05792l1l4322、如果您对本院处理不满意可以向金华市民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579一一24696l9(社会福利处),2469553(纪检监察室)六、办事依据(一)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三)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四)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五)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六)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弃婴收养管理的意见》(金政办50号文件)。七、咨询联系单位:金华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地址:金华市青春路l68号邮编:32l000联系电话:2lll432(院长室)21l9525—84l2(副院长室)市区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服务一、救助对象与条件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和双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及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度过难关、摆脱贫困的,均可向当地基层政府申请救助。二、救助程序与手续申请特困群众救助,应当由户主或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如实填写《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申请特困群众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与要求救助内容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收到特困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和困难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特困群众救助证》,凭救助证向相关部门申办救助事项,享受救助待遇。三、救助内容与政策(一)医疗救助。1、无用人单位主体的城市低保救助对象,并符合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特困群众救助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需交纳的社会统筹费给予救助。2、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基数,市医保处按市区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交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由民政、财政部门以医疗救助的方式帮助解决。3、在为上述人员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为其交纳一份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具体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4、对符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经核定确认的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二)就学救助。1、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经核定确认的特困群众家庭成员中的就读人员给予助学救助。2、符合助学救助的人员,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救助和帮扶:免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教育的学费和代管费全免。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减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确定,经费和具体救助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在本地学校就读的,通过发放“扶贫助学教育券"给予补助;对于户籍在本地,人在市区以外学校就读的,通过发放现金形式给予救助3、困难家庭中在大学、中专阶段就学的成员,每人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助。具体救助工作由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三)就业救助。1、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本人要求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并推荐就业。2、由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费用不超过800元的劳动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一年中免费推荐再就业1-3次,并多渠道多形式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等信息服务。(四)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救助。1、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2、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安排进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对不符合进福利院条件的给予生活救济。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安排进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五)生活贫困救助。1、对经审核确认的特困群众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救助。2、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每年300—800元的救助。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数额和救助周期。(六)助残救助。1、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其困难状况,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给予助残救助或帮扶。2、对未就业的生活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进行生活救助,年救助金500—1000元,在残保金中支出,由市残联负责落实。3、对具备就业能力和条件的残疾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安排就业(七)住房救助。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特困户,优先列入住房救助范围,由建设部门按市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实物形式的住房救助。(八)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群众有维权求助,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司法和法律服务机构视情减收或免收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四、咨询联系单位联系电话金华市民政局社救城福处2469619婺城区民政局(社救科)2307727金东区民政局(社救科)2176635市开发区(民政科)2068040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事公开制度一、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二、救助原则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员自愿要求救助站提供救助,同时有放弃救助的权利。“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站在对求助人员实施的整个救助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三、救助程序(一)救助申请求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l、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工作单位;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携带物品的情况。(二)甄别、登记通过询问,查看有关证件,核实求助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三)告知、教育向受助人员告之救助管理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教育。1、进站须知。2、受助人员行为规范。3、作息、学习、卫生制度。4、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四)救助内容及要求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为留在救助站内的救助人员提供一日三餐的伙食,伙食由救助站专职炊事员统一安排,伙食的标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要求,为救助人员提供统一的用餐器具,用餐后由食堂工作人员统一保管。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救助人员要求住宿的,由当班的工作人员为其安排好房间、床位,向其告知相关的住宿规定,并为其提供牙膏、牙刷、毛巾、拖鞋等必要生活用品,在求助人员离站后收回可再用品。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当班管理员和卫生员每天巡视检查卫生,并做好登记。督促救助人员搞好卫生,做到勤洗澡、常换衣。发现急病立刻送到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要求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的,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电话、电报等通信手段为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将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来接回;外省的由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接回。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事先向救助人员告知车次的安排时间,并办理好离站的相关手续后。(五)救助期限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通常为1—10天,一般不超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办理离站手续1、提供乘车凭证的受助人员:需填写要求提供乘车凭证申请表,受助人要签名盖手印,由业务科提出意见,站领导批准,方可开具乘车(船)凭证。2、亲属或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来认领接回的受助人员:要核对有关证件及介绍信,情况属实的,要填写受助人员认领交接单,由业务科核实,交站领导批准,方可离站。3、自愿离站的受助人员: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应在离站登记表上签名盖手印,救助站将情况登记说明,并为其办理手续。4、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一切责任自负。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并登记在案。5、救助期满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七)归档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四、服务承诺(一)承诺1、全年无节假日,24小时工作制度,及时接受求助人员求助。2、及时审核登记求助人员的求助申请,向其告知其处理结果。3、受助人员的食宿达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4、提供一定的文娱活动设施,丰富求助人员留站期间的文化生活。5、依法救助、严格管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挂牌上岗,态度热情,文明用语,无生、冷、硬现象。6、站考评小组经常进行业务考评,并对个岗位工作进行监督7、财务每月公开一次。(二)违诺责任违反上述承诺,责任人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按本站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如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三)投诉1.发现有违反承诺现象的,您可以拨打电话:0579—2287338进行投诉,我们将在3天内给予答复。2、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金华市民政局投诉:(社救城福处)0579—2469619,(纪检监察室)2469553五、救助依据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六、咨询联系单位:金华市救助管理站地址:金华市金竹路200号联系电话:0579—2285574(值班室)0579—2285005(副站长室)殡葬服务办事公开制度一、服务对象需要提供殡葬服务的丧户或单位二、服务内容(一)、承办遗体接送、存放、防腐、整容、穿衣、火化和国内运送遗体(骨灰)业务。(二)、承办追悼吊唁告别场所及休息室安排。(三)、出租出售丧葬用品。(四)、为骨灰安放提供场所和服务。(五)、为参与吊唁人员提供其它有关服务。三、办事程序(一)、殡仪服务程序1、持《死亡证明》与殡仪馆联系预订车辆、告别室、整容、穿衣、花圈、挽联、鲜花等事宜;2、携带《死亡证明》,按照与殡仪馆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灵车;3、遗体防腐、整容、穿衣、告别、火化和选购骨灰盒;4、办理交费手续;5、持火化证明取骨灰并办理骨灰寄存(安放公墓)手续。(二)、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程序1、本市居民持《火化证明》到骨灰安葬(放)场所选择安葬形式,确定服务档次和安葬时间,办理骨灰安葬手续,交纳所需费用;2、按确定的时间进行安葬(安放)。五、服务承诺:(一)承诺,1、业务受理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接听电话礼貌用语,预约登记准确无误。遇有时间和设备(设施)使用上的冲突,应向丧户解释清楚。2、殡葬服务坚持一般丧户按预约时序的原则;突发事故、案件处理优先于一般丧户的原则。接运遗体,当天第一趟出车做到准时到达;后续出车无特殊情况应及时到达。3、遗体火化手续完备的,丧属要求火化遗体的当天火化。4、服务主动,按章办事,拒收丧属红包或馈送物品。(二)违诺处理1、因无人值班(擅离岗位)使丧属到单位联系殡仪业务,由电话值班人员赔偿丧属交通费、误工费50元。2、接运遗体无故延误时间,给丧属造成不便并引起投拆的,由责任人向丧属赔偿50元/每小时。3、火化手续完备,丧属要求当天火化遗体而未当天火化的,由责任人向丧属赔偿500元/天。4、在殡仪服务中,收受红包或礼物,经查实,情节较轻的处以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5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理。(三)投诉投诉电话:金华市殡葬管理所2080032金华市民政局2469617六、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件》(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七、咨询:联系单位:金华市殡仪馆地址:金东区东孝街道王牌邮编:321022联系电话:2080034(服务事项预约24小时值班)2080032(主任)2081108(书记)金华市公墓(陵园)咨询电话:龙山公墓2080070江南公墓2270012金华市民政局社会服务承诺制金华市民政局局长余筱燕率全局干部职工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郑重承诺:一、承诺内容和标准、时限(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自收到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2)申请正式成立社会团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和发证手续。(3)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白收到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否的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和发证手续。(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批准注销登记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否的书面决定。准予登记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和发证手续。(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否的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和发证手续。(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准予注销登记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二)地名管理服务1.地名命名和更名。申报内容合法,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将命名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取得申请单位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命名意见上报命名机关。属本局命名的,在接到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命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命名。2.门牌编号安装。申请内容合法,手续齐全,符合门牌编制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门预编号码,30个工作日内完成(铜、钛金、铝合金材料制作的)门牌安装,发给《门牌证》。3.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地名审核。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四)新办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福利企业变更、年审。符合政策,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五)社会福利性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画等的前置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立即办理。(六)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结婚、离婚登记,证件齐全、符合规定,3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发给婚姻证件。(七)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证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3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八)局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来访(办事)者的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接待来访或来办事人员,不是职能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引导来访(办事)者到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要耐心听取,认真回答,只要是职责范围内和政策允许事项,要当场予以答复、解决;政策不允许、不属本局职责范围,或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要讲清政策,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和说服教育工作。二、违诺处罚1.违反以上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和麻烦并引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支付违诺金50元。违诺金先由单位垫付,再从违诺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2.违诺的责任人支付违诺金后仍拖着不办的,加倍处理;若在以后的承诺服务中,故意刁难、报复当事人的,则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因违诺给服务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本局或服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投诉1.本局纪检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负责违诺事项的查处,投诉电话:2469553。2.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逾期每天支付违诺金50元。3.若对本局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公开办投诉,电话:2469912
//www.110.com/fagui/law_332230.html -了解详情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用财政性资金担保及偿还的国内外贷款等。第三条凡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三)负责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四)对政府采购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应商库、评标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六)受理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行为;(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八)对县(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核准政府采购清单、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四)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除交易活动以外其他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三)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审查、发布、报送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信息;(二)提供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场所;(三)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四)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五)收集、管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相关档案资料。第三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购人可以组成采购组,以一个采购人的身份共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第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采购人自行选择,选择可采取公开竞聘、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应商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十五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意见书或企业财务报表;(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一)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服务;(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三)及时报告有关登记资料的变更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作为采购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二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五章招标采购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称投标人)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投标人,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六条采购人符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拟定招标公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二十八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托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交易中心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重要项目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的,均视作放弃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报告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出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影响采购公开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市监察局监督下,招标人可以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定相应评标专家。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第三十七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二)澄清有关问题。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三十九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由交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一条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和招标情况报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同时将已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确认的采购合同副本向市财政局备案。招标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二)开标日期和地点;(三)投标人签到名单;(四)唱标价记录;(五)投标报价;(六)评标方法;(七)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八)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六章其他方式采购第四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名单;(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四十四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四十五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所有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询价小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被询价供应商报出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七章政府采购监督第四十六条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和采购情况报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同时将采购合同副本向市财政局备案。第四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特殊或技术专业性较强的标的,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需要实施验收现场监管。采购人和专家在验收结果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第四十八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四十九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材料、现场监督和接受质疑等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依法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监察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确认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四)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记入诚信档案,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第五十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五十六条对规划、勘察、设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政府采购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政府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十九条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www.110.com/fagui/law_327542.html -了解详情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省内(不含大连)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第四条保险行业协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协会办成"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 第二章协会职责 第五条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协会自身发展为根本宗旨,切实发挥自律职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代表行业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辅助政府监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第六条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承诺和行为公约等自律公约体系,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四)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五)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服务(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六)完成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协会组织框架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每届任期2年。一、会员大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可以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人选,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五)决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三、专业委员会。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和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四、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经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批准,行业协会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章协会人员管理 第八条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具体条件如下:一、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也可以设专职会长。专职会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未设专职会长的行业协会,其秘书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一般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兼职的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且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五)领导秘书处工作;(六)决定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辽宁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再续任一届。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秘书长的职责为:(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四)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各类专职人员。新入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协会秘书处不得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五章协会会员管理 第九条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会员按照《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可以要求参加协会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二、会员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条在辽宁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性企业应积极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地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行使相应职能的保险机构应加入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十一条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第十二条辽宁省行业协会依据辽宁保监局授权,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性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一、研究制定全行业自律和服务标准,并督促各市行业协会和省公司会员执行;二、对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和服务进行督促、评价和指导,建立省市联动的自律服务工作机制;三、组织研究和解决事关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政策协调;五、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保险业对外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全省性保险常规宣传和大型宣传活动;六、对各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行业争先创优活动,为全省行业协会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七、承办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协会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行业协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第十四条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向会员单位报告,并定期向辽宁保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其中,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知辽宁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经费额度核定。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二、会费收取和使用。会员单位必须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或拒交会费的会员,可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确保会费按时到位。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三、大型活动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四、有偿服务收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收入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工资及福利。行业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辽宁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照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第十六条辽宁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辽宁保监局通过秘书处对行业协会工作进行管理、授权和委托。秘书处应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管理,及时请示汇报工作,认真落实授权和委托事项,通过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充分发挥辅助政府监管的重要作用。第十八条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建立协会向辽宁保监局的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履行自律、服务职能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动态,以及协会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内部管理有关情况。第十九条辽宁保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各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委托或授权协会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协会秘书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考核和审计结果,对未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且出现严重后果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行为的任期未满会长、秘书长,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必要的调整要求。第二十条辽宁保监局根据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对行业协会财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辽保监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www.110.com/fagui/law_324823.html -了解详情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试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试点工作的安排(一)目标任务。2008年年底以前,力争各市(州、地)分别推荐1―2家单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2009年适当扩大试点规模,原则上每个市(州、地)试点公司不超过5家(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省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2008年11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上报试点申报材料;2008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措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省中小企业局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十三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筹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查是否列入试点申请对象。第十六条申请人列入试点申请对象后,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拟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自然人除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业申请时提供);(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开业申请时提供)。第十七条试点申请对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六条要求的材料)。第十九条省中小企业局自收到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开业申请。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省中小企业局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另行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注册登记开业后5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等报表资料;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应于4月30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财政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核。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暂仅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以上变更事项,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三)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省中小企业局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中小企业局、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贷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六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记录。(三)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四)具备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能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五)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四十八条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中小企业、工商行行政管理、银监、人行、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责并密切配合实施。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工作,应加强日常巡查,配合银监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强化贷款业务管理,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守信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应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专业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情况及利率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进行监督,并跟踪监测其信贷风险情况,对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部门应及时报告各级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联席会议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现金、征信等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银监、人行、工商等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财政部门应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及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的研究和支持,收集统计“三农”贷款情况,协助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促进“三农”贷款的办法。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并积极配合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九条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五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中小企业局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中小企业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利率政策的;(六)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十)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五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第五十五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ww.110.com/fagui/law_320323.html -了解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三)经理国库。(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应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率及差别准备金率的调整;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四)汇率司。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五)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协调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办国务院决定的信贷结构调节管理工作。(六)金融稳定局。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七)调查统计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编制金融业统计报表;负责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数据采集并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八)会计财务司。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九)支付结算司。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十一)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制定现钞、辅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生产计划,负责对人民币现钞、贵金属纪念币的调拨、发行库管理及流通中现金的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和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办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十二)国库局。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金融业务开放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金融当局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对港澳台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国际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工作。(十四)内审司。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十五)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十六)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十七)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八)反洗钱局(保卫局)。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反洗钱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承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九)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纪律检查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五、其他事项(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担金融咨询等工作。(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四)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批。(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www.110.com/fagui/law_316586.html -了解详情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州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州国资委考察推荐,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州国资委按程序任免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具备财会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担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三)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被判处过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六条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州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州国资委决策的参考依据;(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八)每季度向州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第八条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财务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法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章联签制度第十条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3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等;(二)企业的重大贷款;(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四)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州国资委报告。第五章职务任免与管理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由州国资委确认,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第十四条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任何职务。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由州国资委管理,实行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州国资委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第十七条州国资委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第十八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二)经州国资委考核不称职的;(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六章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由州国资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和年度奖金由州国资委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由所在企业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州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县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www.110.com/fagui/law_305383.html -了解详情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七)选择施工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八)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九)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请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十四)资质证书变更: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渠道办理。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企业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8)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需提交上述(1)、(2)、(3)、(4)、(5)、(6)的材料;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上述(1)、(2)、(4)、(7)的材料;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7)的材料;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技术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8)的材料;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详细地址等需提交(1)、(2)、(4)的材料。2、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经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核准后办理。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3、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4、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十五)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设区市变更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十六)资料要求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由建设部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须再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2、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由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十七)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前款所列资质申请,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审核,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十八)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所列资质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受理后进行公示、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审查时间为3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审核,省直有专业关厅(局)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十九)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在1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二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二十一)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省建设厅实施许可的公告在江西建设网上发布。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二十二)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二十三)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二十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四、资质证书(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二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十八)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补办的报告;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二十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三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十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前,暂不在证书中加注有效期。(三十二)资质证书的续期: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五、监督管理(三十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三十四)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三十五)由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省建设厅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厅(局)应当在在违规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处罚程序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公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十六)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三十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2、企业注册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注册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四十)关于人员养老保险凭证养老保险凭证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凭证不予认可) 。养老保险凭证材料中应包括:缴费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 、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凭证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四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四十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四十三)项目经理的过渡期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四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四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www.110.com/fagui/law_305280.html -了解详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的《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推进广东省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广东省卫生事业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05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79岁,比2000年提高0.27岁,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79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8.09‰和17.44/10万,比2000年的16.77‰和31.47/10万分别下降52%和4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9.76‰,比2000年下降122%,综合反映广东省居民健康水平的指标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从2000年的20.5%提高到2005年的50.5%,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卫生应急体制初步建立,卫生科技教育不断进步,岭南中医药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展。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重大胜利;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四免一关怀”政策有效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乙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脑炎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范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百白破、麻疹、乙型肝炎和乙型脑炎等全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到75%;疾病监测网络不断健全,实现了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卫生应急工作明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基本建立,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有效应对和处置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发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至“十五”期末,全省共设置医院965所(含中医院139所和中西医结合医院5所),乡镇卫生院1391所,街道卫生院7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4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52个,乡村医疗点23763个,各类门诊部(所)12223个,妇幼保健院(所)125个,专科防治院(所、站)157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4个,卫生监督机构118个,采供血机构44个,急救中心(站)6个,健康教育机构35个,医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卫生机构156个。3?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十五”期末,全省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事业费分别为16318个、19.26万张、29.73万人、55.18亿元,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15%、23%、12%、102%.按常住人口计算,全省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2.09张、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1.28人、注册护士1.07人;每万人口拥有疾病预防控制人员0.98人、卫生监督人员0.38人、执业中医师及执业助理中医师1.68人。4?卫生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继续从体制、机制和结构上深化卫生改革,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卫生法制建设和强化行业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推进卫生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二)广东省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广东省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广东省人口持续增长,流动人口较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同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方式及生存环境的改变以及居民疾病谱的变化,使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1?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流行仍比较严重。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不断出现,严重威胁居民健康。恶性肿瘤、高血压、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威胁日益增大。职业病、精神卫生、意外伤害和食品安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居民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公共卫生及社会问题。2?农村卫生发展仍然滞后。农村公共卫生面临传染病、慢性病和意外伤害并存的局面。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不高。全省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9%,高中以下无专业学历者高达27%;村卫生站医生中具有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仅为9.1%.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缺乏经费保障,预防保健工作存在隐患。3?妇幼保健工作比较薄弱。妇女孕产期疾病、儿童感染性疾病等继续威胁妇女儿童健康。产科出血、妊高症等一直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肺炎、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和新生儿窒息等是导致农村儿童死亡的重要因素,一些有效的干预措施推广困难。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问题尤为突出。出生缺陷影响了国民素质的提高。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不断扩大。4?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公益性质淡化。药品和医用耗材市场秩序不规范,价格虚高。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在一些地区仍较突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的落实。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约四成城乡居民仍自费看病。“十一五”时期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将达到宽裕小康,城乡居民将更加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命质量的提高,对卫生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增加政府投入,减轻群众个人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卫生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二、广东省卫生事业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工作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卫生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协调发展,统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协调发展,建设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提高全省居民的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保障。(二)基本原则。1?建设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促进人人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政府责任,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公益性质,扭转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倾向,减轻群众负担。3?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重,制定扶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实现中西医、中西药协调发展。4?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为重点,健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鼓励公平、有序竞争。(三)改革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 至到201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至到2010年在全省普遍建立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至到201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至到2010年在全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至到2010年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2?主要健康指标:至城乡常住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到2010年超过76岁。至婴儿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8‰以下。至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10‰以下。至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控制在18/10万以下。至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到2010年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3?主要疾病控制指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6万名以内,性病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新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80%以上,治愈率达到90%以上,有效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3万人以上;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所有县(市、区)基本消灭麻风病。4?卫生资源配置指标:到2010年,建立三级医院两个半小时服务圈、二级医院1个半小时服务圈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半小时服务圈,形成方便快捷的应急救治和转诊网络;全省平均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及助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医院床位分别达到1.6人、1.4人和2.7张;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总体配置比例力争由2005年的1.19∶1逐步调整至1.10∶1,二级以上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民营医院比重达到15%-20%.三、重点工作(一)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防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1?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对艾滋病和性病的检测监测系统;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广各项有效干预措施,全面实施医疗救治和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快速诊断和结核菌耐药研究。加强对鼠疫、霍乱、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登革热等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加强对新发现传染病、输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基础研究和预防监测,继续巩固已控制和基本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成果。加强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2?进一步强化计划免疫。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麻疹发病率下降50%,乙脑、狂犬病、出血热等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下降30%.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落实预防接种措施。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政策。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在校生等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依法规范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3?切实加强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有效控制疟疾、肝吸虫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等疾病流行。各县(市、区)疟疾的年发病率控制在0?1/万以下。2010年全省肝吸虫病感染率比2005年降低40%.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措施控制蠕虫感染,到2010年,蠕虫感染率比2004年下降40%以上。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4?做好慢性病、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健全慢性病防治和监控网络,建立个人或家庭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广泛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对危险因素的干预,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疾病、伤害和精神疾病的发病率,降低学生常见病和口腔疾病的发病率。推广实施慢性病综合干预工作模式,规范诊疗方案,推广适宜技术,开展肿瘤筛查,促进早诊早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卫生执法力度,遏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工作,提高职业中毒救治水平。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治疗措施,提高医疗和康复水平,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加大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力度。(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继续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缴费标准,稳步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宣传发动工作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特困群众和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引导群众到乡镇卫生院就医。认真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基本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条件。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各级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及责任考核机制。探索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依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和行业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镇、村两级兴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明确乡镇卫生院管理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在合理调整规划布局基础上,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实行院长聘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以满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等进行严格考核和合理分配,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逐步改造成规范化的、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预防、保健、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连续、优质、价廉、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并成为卫生监督的哨点。鼓励乡镇卫生院承办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功能,着力提高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遏制传染病、地方病的流行。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作为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业务指导中心的重要作用,使之切实承担起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的职责。稳定县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队伍,保障县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业务经费,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用房、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三配套。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加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投入,确保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用房、执法设备设施、人员素质达到国家要求。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确保有人承担疾病监测报告、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任务。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职能。加强乡镇餐饮卫生和劳动卫生监督,消除疾病及职业危害隐患。组织专家筛选推广中医药适用技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及其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及作用。完善卫生人才政策,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吸收医学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使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改革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农村卫生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着重从临床工作经验、农村卫生工作年限、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调动农村卫生人才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全省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设置一个卫生站,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加大医疗对口帮扶工作的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条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卫生人才智力扶持乡镇卫生院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认真实施《广东省农村2001一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到2010年,以县(市、区)及乡镇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加快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珠江三角洲所有地级以上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力争提前实现规划目标。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万一10万居民的标准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万人口配备2名-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改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研究医疗机构人员合理流动有关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加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明确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推广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为当地居民和外来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四)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规范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集妇幼卫生监测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推广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示范门诊。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防保科、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保健基本服务能力,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及急救、转诊制度。继续实施“降消”项目,改善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广泛推广妇幼保健适宜技术,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孕产妇保健管理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3?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保健管理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腹泻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疾病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到1.5%以下。4?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强化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完善婚检制度与婚姻登记制度的衔接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免费婚检办法,鼓励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水平。全面实施产前筛查和诊断。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以防治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为重点,做好胎儿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和诊治,提高综合防治水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基础医疗和护理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强化医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合理的医护比例和床位与护士比例,落实护士配备标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护理服务监管,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和护工管理。改善患者就诊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加大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监管。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的监管,提高基础医疗及护理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部门协调和合作,大力打击非法行医,严禁虚假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杜绝非法采供血,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全省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等综合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督导工作。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的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端正办院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作用,落实对孤儿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禁止公立医疗机构利用集资和擅自贷款等手段盲目扩张,限制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六)大力加强城乡卫生适宜人才培养和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管理研究。大力实施名医工程、公共卫生人才工程、中医药人才工程、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和卫生管理人才工程,结合居民健康需求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医学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种岗位培训制度,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强化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防治结合、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人才培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培训方式,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医疗卫生管理人才。不断完善人才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卫生人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符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卫生人才队伍。完善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地要制定规划,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的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接受较高档次的学历教育。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省对农村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定向培养和在职学历教育实行补助政策。大力促进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管理创新,加强应用医学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加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实力和条件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管理研究,重视培养中青年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加强海内外人才引进。加强卫生政策和卫生管理研究,推动全省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重视和合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提高卫生决策管理水平。开展卫生管理重大课题招标,调动省内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团组织及相关企事业机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各类专家咨询队伍和专家库,注重决策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推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调整行业协会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决策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七)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以“名院、名科、名医”建设为龙头,带动全省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医服务水平提高,形成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省县级中医院中医服务普遍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设立中医科;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建成一批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现代化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坚持中西医、中西药并重,实现中西医药协调发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做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工作。制订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施名厂、名店、名药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切实做好中医药理论、文献、古典医籍及名老中医经验等的继承研究工作,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大力培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人才,全面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广泛传播和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医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八)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创新健康教育形式与健康促进手段,提高健康教育成效。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城乡居民健康教育。积极开展控制吸烟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各类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患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降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针对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干预,创建健康社区。改进控制吸烟的策略与措施,遏制青少年吸烟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中小学生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80%、90%,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5%、70%、80%;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的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在农村达到80%;90%以上的中小学和医院成为无烟区,全省所有城市均成为无烟草广告城市。2?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卫生防病为核心,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健康社区为载体,大力开展除害防病,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城镇试点活动。力争新增3-4个国家卫生城市,90%地级以上市和80%以上县级市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新增30个国家卫生镇和50个省级卫生镇,40%以上县城镇达到省卫生镇标准;新增1500个省级卫生村及一大批市级卫生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全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市实现灭鼠达标,80%以上城市实现灭蝇达标。3?加强环境与健康研究。减少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控制水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完善相应法规制度,推动无害化处理。(九)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支持广州市和深圳市依托高等院校附属三级医院群(含非直属附属医院),形成医疗服务中心。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适度增加卫生资源配置,率先大力发展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和提供社会化的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专科服务、特色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调整卫生资源配置,每个地级市和县(市)政府,原则上确保举办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医院和一所妇幼保健院;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卫生院,在每个街道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点加强县(市)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基本设施和环境建设,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以当地市级人民医院为中心、转会诊便利的区域医疗服务网,减少跨区域的转诊量,抑制诊疗成本过快增长。鼓励具有比较优势和区位优势的汕头市、湛江市和韶关市建设成为粤东、粤西和粤北的区域医疗中心。鼓励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快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创新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机构运营机制,条件成熟时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卫生事业基本现代化的途径,使当地卫生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水平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地区)水平,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提供借鉴经验。推动疾病防治机构的整合。支持各地对布局不合理、设置分散、服务单一的慢性病防治所(站)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慢性病防治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慢性病防治机构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合为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共享资源,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综合防病能力。(十)加强卫生合作与交流,切实做好医疗援外工作。贯彻卫生国际合作为卫生改革发展服务、为外交服务的方针,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密切粤港澳台卫生合作与交流,完善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落实疾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援外医疗工作,提高援外医疗工作效果。四、保障政策和措施(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1?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采用适宜医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低价、有效的药品,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监管,保证群众基本用药。2?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区域内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深化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维护公益性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建立责权明晰、富有生机、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限制购买大型医疗设备,严格新技术准入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进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者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方式,制定任职业绩评价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分配办法,按照按劳分配和向优秀人才及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完善人员激励机制。3?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对卫生领域的投入,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继续引导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地域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尤其是有一定规模、层次较高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创造有利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多渠道办医格局的形成。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继续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适当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继续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二)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增加政府卫生投入,落实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级政府经费保障责任,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改变居民医药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过高的状况。落实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按照公共财政原则,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事业的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经费保障机制。1?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关重大、重点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政府新增卫生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卫生。积极贯彻落实粤发(2007)9号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按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与建设,建立稳定的乡镇卫生院投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年度经费,用于人员开支和事业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事业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省和市级财政给予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由市级、县级和镇级财政共同落实。县级政府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包括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包括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县级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每万名户籍人口配置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实行村卫生站财政补贴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以及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予以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对民办卫生机构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按财政有关规定补助。各级政府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基本条件。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继续在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设备装备给予补助。市级和县级财政也应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3?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级和县级政府要为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社区卫生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4?落实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补助政策。对县级以上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经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按成本收费补偿。研究改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加成机制,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在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方面加大对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级以上市财政也要相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6?以人为本,统筹组织,公平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差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人群和弱势群体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成熟时建立覆盖全省常住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7?加强卫生财务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各司其职,通过购买服务、绩效考评、加强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措施,提高卫生事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研究制订规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经营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能力。1?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职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调整人员结构,逐步剥离各级非防保专业人员,精简优化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提高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制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标准,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估机制。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规范、科学、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推动应急法制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全面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指挥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其他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全省应急实验室网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指挥与处置水平。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着力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装备等管理水平。完善应急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充实卫生应急技术队伍;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管理培训,重点培训省级技术与管理队伍和市级专家、师资队伍。建设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继续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3?完善卫生监督体系。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措施。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严格人员准入。强化人员培训,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管,全面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能力。4?统筹推进卫生信息化工作。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和医院信息系统,以卫生信息化促进卫生现代化。以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为切入点,通过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推进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和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健全和完善信息直报系统,提高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统计等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促进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和业务流程优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5?改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衡供给。重点加强农村、社区、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卫生基本服务设施的建设。创新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机制,对人口集聚量较大的城市新区和经济功能区,通过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等措施,努力扩大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将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全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四)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明确政府卫生管理职责,切实转变职能,重点加强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管理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进一步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推进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五)加强卫生文化建设,促进卫生行业健康发展。大力加强卫生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积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建立“名医”评选制度,弘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挂网限价竞价采购、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医患关系。(六)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开创卫生事业发展新局面。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作为关心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卫生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各级政府应成立有关卫生工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统筹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价格、经费保障和药品购销等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生工作。2?动员社会资源发展医疗服务。保持公立医疗机构适当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办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3?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正确引导宣传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积极推动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共同为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而努力。
//www.110.com/fagui/law_302139.html -了解详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经济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实践表明,改革滞后、体制机制束缚仍然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深层次因素,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突破体制机制束缚,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为建设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体制保障。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精神以及2006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2006一2007年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山西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动员大会、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会议等会议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推进体制创新,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为我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地发展、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宏伟目标奠定体制基础。?(二)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紧扣发展需要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制度和法律确立下来,坚持依法规范推进改革的原则;注重以人为本,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改革的原则;坚持立足省情,把中央大政方针与本省实际相结合,创造性推进改革的原则。努力做到在发展、稳定中深化改革,在改革中实现和谐。?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按照“三个一批”的思路,加快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1.围绕“三个方阵”的目标,发展壮大一批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从提高产业集中度、关联度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出发,推动国有资本加快向“四老四新”等我省确定的八大支柱产业领域集聚,向优势大企业、大集团集聚,向企业主营业务集聚。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和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着力打造一批技术进步、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和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成为“三个方阵”中的主力,组成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舰队。(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牵头)2.立足于增强全省经济活力,转制搞活一批国有企业。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主营业务前景不好、体制机制不活、核心竞争力不强的大型企业,要择优出让国有产权,使国有资本从独资转为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彻底退出。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效益好的要抓住时机变现国有资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不好但尚能维持生存的,可分别采取股份合作、拆分转让和整体出售等多种方式,以民营化为基本取向,转制搞活。(省国资委牵头3.着眼于盘活国有资产,关闭破产一批国有企业。对于主营业务不清晰、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实施关闭、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省国资委牵头)4 .在支持大型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放手发展一大批为大型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及各个领域多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形成“众星拱辰”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竞争发展的企业结构和格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5.结合实施“三大战役”,大力推动煤焦资源整合。鼓励、支持大型国有资源型企业以经济手段、市场机制收购、兼并、整合中小企业掌握的煤矿资源,整合上现代化的大矿井。以新体制、新机制推进甲醇及其衍生产品、乙炔化工、粗笨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重大煤化工项目建设。尽快组建“山西焦炭企业联盟”,协调焦炭产运销,逐步解决焦炭行业恶性价格竞争问题,提高焦炭行业总体竞争力。(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牵头)?(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1.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除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确需保持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外,全部国有企业都要推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分别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或转制为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控股企业,要引进外资、民资或省外的国企作为第二大股东,克服一股独大现象。在我省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支柱产业领域,要保留并发展壮大一批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外资、民资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同时也鼓励外资、民资进入这些领域。对处于其他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全部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相互竞争,共同发展,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省国资委牵头)2.鼓励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在海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与国内国际先进企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产权结构改革,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引进新项目和人才,提高国内国际市场拓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盘活转让国有存量资本,引进增量资本,壮大全省经济实力。(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牵头)3.规范推广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国有企业管理层和生产、技术、营销骨干持有企业股份制度,鼓励管理层、科研骨干持大股,强化企业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省国资委牵头)?(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维护股东权益,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落实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拔经营者的责任权力。对经理人逐步推行聘任制。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实行监事责任制。真正形成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经营层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有效监督的机制。逐步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增加外部独立董事比例。大型企业要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进一步完善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牵头)2.创新和优化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努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要依法规范母子公司关系,使母公司真正成为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主体;使子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企业内部用人制度,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省国资委牵头)3.探索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依法强化和规范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建立健全从国资委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再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体制,建立层次分明、责权明确、高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国企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 4.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制定有别于党政干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标准和办法,扩大选人的视野和渠道,打破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价、竞争上岗、市场中介机构推介等方式,不拘一格地选择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选拔人才机制统一起来。(省国资委牵头)5.积极探索合理体现企业家劳动价值的新型分配方式。在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优先购股、奖励红股和期权股等新的激励方式,使经营业绩与薪酬奖惩紧密挂钩。(省国资委牵头)?(六)加快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改革。要按照“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的思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市场生存能力的辅业单位要尽快分离改制为独立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暂时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分立为独立法人单位,培育其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要认真总结推广部分大型企业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经验,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牵头)?(七)深化公益性基础产业和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1.深化公益性基础产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水利、林业等领域,鼓励对上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凡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不具备企业化改革条件的单位,要加大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公路交通行业要加大投融资体制创新力度,降低负债率,路权拍卖要科学合理确定路权转让年限、转让后的收费标准和受让方义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探索建立公用企事业监管与运营分离的体制,发展适度竞争的公用事业体系。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在城市卫生、煤气、供水、集中供热、环卫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政府要强化对一般性公用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法规约束。财政对公用企事业补贴要从大包干逐步转变为按生产量定额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市组织实施)?(八)以改革的思路筹集改革的成本。要采取集中使用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厂房拍卖收入,合理收缴国企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软贷款和安排财政预算等多种渠道,筹措和建立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三、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九)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取消国家允许免征的所有涉农税。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乡镇和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乡村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开展乡村债务化解试点工作。抓紧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村级机构,减轻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发展寄宿制学校,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增加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编制实施山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牵头)?(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制定出台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征地补偿监管制度、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依法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进入市场的途径。开展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专项督察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十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市场准入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粮食经营市场。完善对粮农直接补贴机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制订省、市、县三级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粮食价格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系统主渠道作用,研究制订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已改制的粮食企业从事多种经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牵头)?(十二)积极消除城乡协调发展体制障碍,大力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就业。进一步清理和废止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积极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做好农民工异地就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农民工进城就业后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农民工定居城市管理制度。探索改革“城中村”管理体制的有效途径,加快“城中村”向城市社区转化。深化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集中。鼓励面向农村和农民兴办各类技术培训学校,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技术培训。(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牵头)?(十三)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多种改革形式。探索煤炭资源开采对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破坏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具体途径。鼓励城市人才、资金回流农村,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鼓励城乡联动创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经纪人组织。在特定生产领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农业厅牵头)?(十四)努力创新扶贫攻坚形式和途径。大力鼓励集中资金进行产业扶贫,提高贫困地区“造血”能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改革扶贫资金使用办法,探索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办法,调动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贫困地区。加大特殊生态环境的贫困地区移民搬迁扶贫力度。立足贫困地区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制订区域生产力布局调整规划,在贫困地区新上一批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工业制造业和资源加工业项目,重点扶持一批能带动农民发展种养业的骨干企业,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牵头)?(十五)协调推进农村其他改革。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林业分类管理体制、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出台重点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深化农村供销社改革,引导推动城市商贸流通网络向农村延伸,支持城市大型流通企业整合农村商业、供销、粮食系统及个体经营网点资源,向农村延伸发展连锁店、配送中心,加快农村商业流通体系建设。依托农村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建设农产品销售服务体系,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农民增收。引进、推广农产品现代交易方式和运作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牵头)?四、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扩大对外开放?(十六)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扩大开放意识。要破除“肥水不流外人田”、害怕与人合作吃亏的心态,树立“让投资者发财,本地才能发展”的互利双赢开放合作思想;破除“四塞之地”长期形成的封闭保守心态,树立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宽广视野和博大胸怀。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省外扩大开放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强化区域间竞争与合作意识,谋求共赢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十七)完善我省地方外贸促进体系。围绕改造、提升四个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四个新兴支柱产业,有针对性地建立出口商品结构调控机制,合理调控能源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建立煤炭、焦炭、金属镁等重点出口商品监测预警机制,充分掌握和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办法,利用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建立健全贸易摩擦解决机制,制订打破贸易壁垒和应对贸易磨擦的方案,合理保护省内产业。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和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建立与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等垂直管理机构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外贸易便利化程度。制定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性意见,发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政策》,研究制定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对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出台鼓励省外国外企业和科研院所来晋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和其它分支机构的规定和优惠政策措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牵头)?(十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全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扎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设计和筛选、发布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制度,创新招商方式,发挥好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载体作用,力求招商引资有突破性大进展。1.着力抓好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各有关部门、行管办和市县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策划机构,在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以及传统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发并推出一大批招商引资项目,制定鼓励优惠政策,吸引省外、国外战略合作伙伴投资,借力发展。在旅游领域,要建立适合于市场化开发运作的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省旅游景区开发和旅游区基础设施和经营性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旅行社来晋开设分支机构,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互动发展。电子通讯、生物制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以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和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促进城乡商贸、流通和各类服务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具体落实)2.着力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制定大型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向外资、民企全面开放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和铁路支线投资领域,“九横九环、人字型主骨架”高速公路网络规划中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经建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要向外资、民企转让经营权,实现政府投资滚动发展;制定外资、民企投资城市公交、供水、供气、供热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鼓励政策和监管制度,打破垄断,激发活力,加快发展;建立政府投资补助和引导机制,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民企兴办私立医院、学校、文化和体育设施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3.建立招商引资业绩考核体系和对外开放促进体制。要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一把手责任制和重大项目专人负责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对外开放领导组,并组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对外开放政策制定、落实和监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发展网上招商、会展招商、委托招商等多种方式。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建立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下放部分规划和项目审批权限,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吸引外资领域,力争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五、培育和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十九)大力培育资本市场。1.继续深化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年内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任务。2.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树立上市公司良好形象,做大做强主板市场山西板块,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票上市,积极支持企业海外上市。建立和完善省内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并落实企业改制上市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性重组,通过资本市场实施产业整合,逐步实现产业升级。搞好上市公司储备,促进多渠道上市。3.积极拓展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机制,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稳步推进信贷资产债券化试点。根据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发行有关产业基金债券和老工业基地市政改造基金债券,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推荐、培育一批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发债公司。4.加快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培育和引进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机构、信托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推动社会资金资本化。积极推动中国煤焦基金落户山西,争取设立省产业投资基金和省煤炭安全基金。规范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完善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继续清理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逐步消除各种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大力发展各种层次、各类专业劳动力市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力档案管理,扩大劳动力市场覆盖范围,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发展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拓宽省内劳动力就业空间。(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牵头)?(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县以上城市经营性用地要与提高城市建设水平相结合,扩大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建立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机制,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限制和规范政策性优惠用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建立资源占用约束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配套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二十二)大力规范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机制。根据我省煤炭工业实施“三大战役”的需要和国务院关于在我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有序推进现有煤矿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取得,修改出台矿业权出让转让和矿业权价款处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定向配置资源外,新设立煤炭资源矿业权,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提高煤炭工业准入门槛,建立整合煤炭资源的长效机制。提高并出台煤炭工业技术、环保、安全、装备和职工劳动保护及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强化煤炭工业监管责任制,建立非法采煤举报监督机制,强制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鼓励支持煤矿大企业兼并、收购、整合小煤矿资源,扶持发展一批以现代化大型矿井为主业、同时并举非煤产业的大企业大集团。(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局牵头)?(二十三)加快培育技术市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这个中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资源转移。建立和完善教育、科技和产业的紧密结合机制,加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力度,提高技术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科研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营造激发技术创新的大环境。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加速企业科技创新步伐,积极鼓励科研机构建立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在重点行业和产业密集的地区建立专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科技厅、省经委牵头)?(二十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制订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重点完善信贷、价格、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研究拟定征信体系和信用体系标准。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依托银行和工商管理信息网络,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强化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并开展试点工作。(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牵头)?六、深化集体经济改革,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体制环境,大力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二十五)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大力推进各类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加快推进对城联社集体、乡镇集体、供销集体、劳服集体、厂办集体等各类未改制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进一步明晰集体企业产权主体。鼓励集体企业吸纳社会资金入股,引导集体企业通过出售、拍卖、兼并、联合、重组和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等多种形式等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严重资不抵债集体企业依法破产进程。制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实施细则,允许困难集体企业用产权转让、股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一次性安置职工。要探索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体制。(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供销社、省中小企业局牵头)?(二十六)全方位优化非公有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领域。凡国家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国企改革、重要矿产资源勘察开采、金融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要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明确市场主体资质条件,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消除市场准入中的所有制歧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2.加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银行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税收等各个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限制,适当降低非公有制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放宽非公制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核定,探索进行无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试点。(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牵头)3.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扶持。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就职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离岗创业的,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省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要按照统一标准选择支持对象;省财政要根据增收状况,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牵头)?(二十七)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1.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三方联动机制,突破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瓶颈制约。抓紧建立银企政联席会议制度,实现银企政洽谈会制度化,搭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出台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政策措施,支持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对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支持,引导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合中小企业信贷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服务项目。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我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股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申请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银行放贷信心。(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牵头)2.大力发展适应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民营企业资金融通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对我省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体系。省、市、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担保基金;积极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要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抵押公司、租赁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省财政厅牵头。?七、深化投资、金融、财政、价格和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二十八)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1.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核准制或项目备案制,建立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鼓励社会投资的体制。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全面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严防以核准制、备案制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依据明确的投资管理规范,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建立《山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改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出台《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领域,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投资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和项目审批,建立统一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政府投资要建立健全专家评议制、项目公示制、投资评审制,并在政府投资项目咨询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强化政府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制定我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代建制”实施办法,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加强审计监督和项目稽察,规范资金管理,完善制衡机制。规范政府经济建设投资使用方向,探索建立政府经济建设资金统筹使用机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3.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金融、环保和产业政策联动的调控机制。加强对投资的信息引导,及时发布和调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投入范围和领域;及时分析披露投资市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九)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1.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鼓励支持符合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积极支持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股票上市募集资本和吸收社会资本增资扩股,推动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走国际合作道路,引进国际金融资本和先进的金融业管理模式。推动地方中小商业银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山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牵头) 2.整合地方非银行金融资源。探索省、市两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联合重组模式,鼓励省内外社会资金入股参股,力争组建山西省融资集团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多级多层多元农村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落实有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支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加大各支农金融机构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力度。省金融办、省农信联社牵头)4.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抓住国家将我省列为民间信贷改革试点机遇,鼓励发展民营资本占主体的民营银行,积极推进组建晋商银行,鼓励发展引导各种民间借贷合作组织。鼓励民间资本合股组建支持地方产业发展的财团。省金融办牵头)5.鼓励外资参股地方金融企业。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参股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引进境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租赁等金融机构到山西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省金融办牵头)(三十)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理顺省、市、县三级的财政分配关系,降低省、市收入的分享比例,提高县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县级财政自我平衡的能力;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三奖一补”政策,完善县级财政增收节支激励约束机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保工资和保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基础上,保障“三农”、义务教育、生活保障、公共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需要。3.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完善项目库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省财政厅牵头)?(三十一)深化价格和收费体制改革。1.深化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煤电价格联动,进一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增强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的能力;继续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2.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资源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节约型水价体系,严格征收水资源费,理顺水价结构,推广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行差别用水价格政策。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规范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竞争性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3.深化公共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引导和平抑供热、供气、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和公路道桥收费等公用事业价格,健全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收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制度,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4.加强价格监督,改革费用征管体制。在全省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制定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办法,制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制度和干预预案,制定和完善扶持民营经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三十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收入管理和总量调控,建立垄断行业工资不合理增长约束机制。出台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对国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监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调节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牵头)?(三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1.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制定出台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平稳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订提高其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实施方案。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的社会保障衔接工作政策。提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配套建立并轨人员社保关系接续办法。2.加快农村和农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加强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等制度,建立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加紧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八、积极推进科教文卫和旅游管理等体制改革?(三十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科研院所改革和科研资源整合。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进行股份制改革,股份可适当向院所职工倾斜,鼓励以科技成果入股,国有资产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完全退出;已转企改制的开发类院所,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完善科研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科研机构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励科研院所与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之间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增强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打破隶属关系限制,鼓励学科门类相近的科研院所合并或联合,增强科技攻关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牵头)?(三十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推动县、市教师与农村教师定期交流任教,形成县、市教师定期到农村阶段性任教制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毕业后阶段性到农村任教,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结构,鼓励城市学校间建立教师交流任教制度,建立按就学人数拨付经费的制度。鼓励发展与市场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继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结构,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在规范高校招生和收费制度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大职称制度改革力度,探索建立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的职称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拓宽教育融资渠道,鼓励发展各类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建立省市县三级教育资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教育资助机构,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牵头)?(三十六)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构建新型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管理、监督制度。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建立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县乡村三级配套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继续推进“医药分离”改革,整顿和规范医疗收费服务和药品购销秩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社会公示制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省卫生厅牵头)?(三十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2006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分离文化部门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和文化资产营运职能,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1.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大跨度整合省内外文化资源,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养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资源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山西报业集团体制,组建发展山西出版发行集团、演艺集团,做强山西广播电视网络集团,规范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资委、省编办牵头)2.加大文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力度。鼓励全员竞聘上岗、择优选人用人,鼓励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废除分配上的大锅饭、铁饭碗。(省文化厅牵头)3.进一步放开文化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经营性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以市场为导向,逐步与财政脱钩,向公司制过渡。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事业。(省文化厅牵头)?(三十八)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做强做大山西旅游产业。建立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及建设、土地、林业、宗教、文物、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快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使旅游景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加适应旅游要素市场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各类旅游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按产业化和集团化要求整合山西旅游资源,以资产为纽带,组建若干旅游集团,充分发挥集团化经营投融资能力强、综合性强的优势。推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在资源整合和企业化改革基础上,股票上市,募集发展资金。放宽旅游产业市场准入,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投向旅游及相关产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围绕六条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旅游景区开发权、经营权有偿转让机制。(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九、加紧建立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安全保障体制机制?(三十九)抓住国家在我省实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有利时机,加紧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制定促进资源节约的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调控监管体制。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和排污费收费标准,出台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环境保护的经济调节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和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强化环境保护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实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免职制。(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牵头)?(四十)健全公共安全保障机制。1.加快社会稳定预警体系建设,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专门队伍建设,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合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救助力量,在煤炭、化工、军工等重点行业建立事故救助值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防范标准,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牵头)?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十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和清正廉洁行政、人民满意的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四十二)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情况适时废止、修订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要整合审批权力、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权责。规范初审环节的程序和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完善一站式服务和窗口办公等。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许可(审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中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要防止以核准、备案之名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精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下来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建立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废止过时行政许可项目。制定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论证程序和机制,防止行政许可范围扩大、反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委、省法制办牵头)?(四十三)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机关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公开制度。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探索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对重大事项决策,要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社会听证制、公示制、新闻发布制、决策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透明度。所有政府部门和拥有行政管理或收费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到“八公开”,即都要在政务大厅或受理“窗口”公布政策信息、管理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2.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以内本机关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要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省对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办结手续。〖HTK〗(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委、省法制办牵头)?(四十四)完善行政责任体系。1.完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健全部门目标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建立健全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要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对本机关的总体职责、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公务员个人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3.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纪、廉等五个方面,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扩大综合执法试点范围。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失误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人事厅牵头)?(四十五)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完善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要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专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进行监察,并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查明必处。要进一步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形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合力,切实把部门首长问责制、行政过错追究制落到实处。(省监委牵头)?(四十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推进政府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加快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探索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有效途径。探索减少行政层级的有效改革途径,进行扩权强县、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和规模较小的县市合并试点。要探索新的城乡社区发展管理模式,提高社区居民自治程度,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制订出台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扩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范围。限期分离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限期分离政府部门所属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参照国家和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精神,加快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改革步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牵头) (四十七)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创新干部培养机制,建立各级公务员定期轮训、培训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科学的公务员业绩考核体系,创新公务员业绩评价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务员民主评议制度,建立民意基础扎实、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切实注重实绩的公务员业绩评价机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手段,建立制度化的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加大竞争上岗力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探索建立不合格公务员辞退制度,为人民满意公务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和机遇。(省人事厅牵头)?(四十八)积极推进有关行政管理的专项改革。1.加快政府信息化管理建设。加强电子政务的标准化管理改革,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交流和应用,提高信息处理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重点推进电子许可(审批),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和行政许可(审批)效率。〖HTK〗(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2.鼓励市、县两级财政供养单位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着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的原则,积极稳定地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要依据公务用车实际情况和本地区财力水平,合理确定车改范围、车改对象和交通补贴标准。选择个别市县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3 .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改革转型。选择重点领域的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体制转型试点,逐步取消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不合理管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职能,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要有选择地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建立和规范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委托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还可以尝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担。支持新兴和优势行业组建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吸引国际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总部落户或设立代表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十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四十九)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改革摆到突出重要位置,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改革的工作制度,健全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级经济体制改革领导组及相应的日常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群众对推进改革的监督。要根据不同情况设定各项改革的目标和时限,加紧拟定出台有关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指导、试点、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好对各综合、专项改革方案研究制订、论证、审核的职能。?(五十)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自主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的统筹协调,通过改革部门联席会、定期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财政要拨出改革专项资金,列入预算,支持各项改革必要成本支出。?(五十一)加强改革的政策指导和试点总结工作。加强对我省改革总体思路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好改革课题调研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开展形式多样的改革信息发布交流活动。建立改革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吸收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的改革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各类改革的具体指导。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改革需要出发,研究确定各项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做好试点方案制订、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指导解决面上共性问题。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在不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鼓励基层政府和单位自主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五十二)加强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强化改革意识,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本单位改革任务,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的监督,探索建立改革成效后评估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紧密跟踪各项改革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改革任务、措施落实情况,掌握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效果,及时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同级地方政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2006一2007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阶段。本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为全省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体制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用心思索、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善于操作,奋力推进我省各项体制改革工作,务求实现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www.110.com/fagui/law_296387.html -了解详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六日 汕头市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 为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快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和《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十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一)“十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1、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国有经济加速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非基本公共领域退出,进一步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股份制为主的多元混合制经济、民营经济、三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其他所有制经济占我市经济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经济结构。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竞争力大大增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设立,初步建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2、要素市场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特点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流通体制初步形成,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已建成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评估交易市场、技术成果交易市场等一批要素市场。积极参与泛珠三角、闽粤赣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构建大流通市场体系。政府信用网络建成运作,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3、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日臻完善。初步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三级退管机构基本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全市2005年参加上述五险人数分别达37.7万人、32.9万人、30.2万人、30万人和20.5万人。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4、行政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政府机构和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廉洁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顺利完成两轮机构改革,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更加科学,人员更加精简,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先后开展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取消、调整了66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幅度接近50%。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备案制。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框架基本形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规模达1.35亿元。5、以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全市实现取消农业税及其他一些面向农民税费,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完成一批“并镇”、“并村”和“镇改街”、“村改居”。农村土地承包和使用权流转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初步建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粮食购销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6、社会事业和其他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基本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取得新突破,教育收费“一费制”全面推行,教育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开始实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启动和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二)当前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体制性障碍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性障碍,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未得到根本性转变。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方面,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政府越权干预经济的现象还比较多;另一方面,政府在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还比较薄弱。行政不力、不公、不及时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2、农村体制改革滞后于城市改革,各项改革及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未根本打破,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征地制度不够完善;农村城镇化发展缓慢,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3、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还没有根本转换,国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总体缓慢,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决策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竞争力有待提高。国资监管部门刚刚成立,各种关系尚在理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任务十分繁重。4、市场建设有待加快,市场体系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偏低,融资成本偏高。农村信用社改革滞后,农民融资难的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区域市场内部流通不畅。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不规范,制约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5、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业总量与结构、城乡“二元用工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广,以农村养老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保险制度仍未启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面和参保率偏低。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缺乏资金支持。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管理薄弱,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6、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总体滞后,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社会事业领域中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以公立机构为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种性质服务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尚未形成。社会事业领域的投入和服务在城乡之间差异较大。公共事业的监管体制不健全,相当部分公立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群众对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的服务水平和收费机制投诉较多,社会矛盾突出。所有这些都对我市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必须在“十一五”时期着力加以解决。二、“十一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任务艰巨,既具备不少有利条件,也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有利因素方面:一是20多年的发展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群众对改革的承受力大大提高。二是广大群众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拥护改革,支持改革,要求改革的呼声较高,这为今后我市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大方向。四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自我改革的意识逐渐增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改革工作,希望通过体制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整体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五是加入WTO后,我市要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迫切需要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环境。六是企业要求改革的主动性日益增强,希望通过改革使企业得到更快发展。 不利因素方面:一是改革已进入攻关阶段,相对容易的改革部分大多已基本完成。即将推进的改革,则是一些矛盾突出、牵涉面广、敏感性强且带有综合性、深层次的领域和环节,改革的系统性、复杂性、风险性加大。二是改革成本进一步增加,利益增进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历史包袱的增加,推进各项改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明显增加,而改革利益增进的程度则逐渐降低。三是改革必将触动某些群体利益,其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亦受到影响,甚至成为改革阻力。四是长期作为改革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政府本身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对象,其改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亦会受到影响。三、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关键,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稳步推进各项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体制保障。(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环境。具体目标包括: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国资监管体制建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基本建立“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分类管理”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和城市反哺农村机制,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成员充分享受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分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配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简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体现责任、服务和法治理念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科学界定政府职责,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和完善经济运行监测调节、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和土地等调控手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公开程序,强化后续监管。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健全公务员的激励约束和培训机制。开展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完善公务接待制度。至2010年,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分解整合、归类,在此基础上,通过撤销、合并、转制等方式,整合、精简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竞争力。推行以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考核制度等机制,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尽快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广东省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投资管理办法,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核准或备案。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推行投资主体招标制。建立健全社会投资的监测和以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为基础,以土地和环保为约束的调控体系,到2010年,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投融资体制。4、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明确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激励型财政政策,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革和完善县(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进“镇财镇用县(区)管”试点。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强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透明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逐步实现财政管理信息化。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监督体系,逐步推进绩效预算试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5、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根据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扩大价格改革领域。加快生产要素、垄断服务行业、资源产品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有线电视等重要公共事业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将具有明显市场服务特征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市场化步伐,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公共产品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听证制度。(二)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架构。加快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考核分配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制度、国有资本评估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监管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大力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国有中小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改制,鼓励企业员工、经营者和社会资金参股、控股。大型国有企业和基础性、垄断性领域企业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办法加快改制,优化企业产权结构。依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和调整,使国有资本逐步从旧机制造成的经济困境中退出,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实现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得到长足发展。3、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行经理人制度,全面取消企业行政待遇,由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新模式,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4、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1、继续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和转移支付政策,完善镇村两级财政保障机制,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从以农民负担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主。创新农村资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镇村集体资产审计,完善财务管理,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2、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落实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流转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行为。继续完善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征地公告听证制度,加快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以及征地安置补助基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承包款、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民主监督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抓紧修编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拓展城市和城镇发展空间。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按时完成增资扩股和压降不良贷款任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产权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和兑付的要求,使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发挥服务“三农”的功能。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适应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抓紧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覆盖范围,解决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集体土地办理抵押登记问题。4、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度,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完善粮食直补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粮食价格监管机制,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粮食应急机制,确保粮食安全。5、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推进林业分类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事权划分、分级界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划界定工作;按“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要求,逐步将林业专业化技术检验职能从林业执法职能中剥离开来。6、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股份制、合作制和混合制为主要形式的供销系统改革步伐。完善社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组,加快建立起连接城乡的农资商品、农副产品、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四大经营服务网络。至2010年,力争实现全市供销系统总体扭亏为盈。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技服务,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四)推进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加快建设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充分就业再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法规和政策,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健全劳动者在城乡、产业和职业间合理流动和平等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形成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就业结构比较合理的就业格局。全面启动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目标的实现。到2010年,全市就业规模达到250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10万人,转移就业28万人;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调整为25:37:3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2、推进职业培训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办学培训体制,探索适合我市产业结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技工教育机制,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劳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和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至2010年,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到10%左右,技师以及高级技师的比重达到1.5%,基本形成劳动技能人才结构趋于合理的格局。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统一、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至2010年,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人数分别达41.1万人、42.7万人、41.1万人、41.1万人和35万人。探索推行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设“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信息体系。实现“四个统一”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构建和完善以灾害紧急救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重点,城乡一体、标准有别、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保障灾民、贫困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权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积极推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监控指导体系,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强化政府再分配调节功能。建立企业欠薪追究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缓解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逐年提高,“十一五”期间实际工资年均增长5%左右。(五)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公平竞争环境1、推进土地等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制度,非经营性用地建立公开供地制度,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价值。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继续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建设,对新开设石矿场采矿权全部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有偿出让。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积极引导成熟企业股份制改造,争取更多企业通过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提高外汇管理的服务水平,促进对外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创建金融服务平台,争取在汕头市设立粤东片区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覆盖到整个粤东片区。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市场,大力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规范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产权交易网络化。3、培养和发展劳动力、人才和技术市场建设。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建立失业率监控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工资形成和城乡统筹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清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不合理因素,加快建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现有人才交流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网络,建立规则,完善招聘制度,实现经营管理人才的优化配置。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训练和知识更新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领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水平。扶持和发展技术信息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商品交易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步伐。4、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推动区域内市场环境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市场法规建设和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管,规范各类经营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管职能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努力创造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市政府信用网建设。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5、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办会、民间办会。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化。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探索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作用及在倾销、反倾销中的主体作用。(六)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体制改革,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为主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转变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实现科技资源配置由行政手段向市场导向的转变。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鼓励公益类科研机构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和搭建行业共性、区域性技术创新平台。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和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完善科技人员的晋升奖励制度。不断完善科技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新格局。2、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着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推动普通高中的优质发展;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力争使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大体相当。积极探索多种办学形式,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改革教育投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办学,多渠道发展教育事业,形成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调整中小学布局,整合教育资源,消除薄弱学校,建设规范化学校。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同区域内办学差距。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科学调整教育层次结构,促进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至2010年,全面推行免费义务教育,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育互相沟通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的教育体系。3、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汕头市文化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政府文化管理职能转变,努力实现从“办文化”向“管文化”、从“管文化单位”向“管文化市场”、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文化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界定、明确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按照各自不同要求进行改革和转制。基本完成潮剧和电影业改革。制订和完善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适时出台《文化市场发展规划》、《音像业发展规划》。4、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分类管理科学、配套措施完善的卫生管理体制。加快建设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的疾控体系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体系。深化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医药收支两条线,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逐步实行医药分开。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双向转诊的城市卫生服务新体系。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至2010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基本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扩大参保覆盖面。到2010年,各区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要达到100%。5、深化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就户籍人口的机械增长、死亡人口注销、暂住人口居住、流动就业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暂住人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层级动态责任管理机制,全面建立属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保持经济与人口协调发展。(七)配合国家、省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的体制和政策。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切实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着力提高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完善与外贸活动相关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中介体系,扶持建立地方外贸企业行业组织,开展贸易促进与行业自律。五、保障措施稳步推进“十一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必须精心组织,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领导班子要将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坚持围绕发展谋改革、推进改革促发展,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促进发展的各项措施中。市建立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和协调。(二)规范改革工作充分运用拥有立法权的优势,完善各项改革措施的立法程序。各部门涉及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改革政策,尽量通过法规、规章立法的形式,完善规范改革政策措施。(三)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改革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各项改革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对涉及面宽、影响大的专项改革方案,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要积极参与,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汕头市“十一五”期间重点改革任务安排表》(见附件)的分工,负责专项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健全相应内部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负责推动本单位涉及的各项改革。要增强工作人员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改革工作水平。(四)稳步推进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从战略上思考、从整体上谋划、从措施上落实,将工作落到实处。要提高改革的政策透明度,善于倾听群众意见,汲取群众智慧,保护群众利益。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敢于攻坚、锐意进取,又要兼顾各方、积极稳妥,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五)加强统筹协调改革是一项综合性、配套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各部门自主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加强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跟踪调研,及时提出完善和推进改革工作的政策建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六)加强督促检查将经济体制改革内容列为市政府年度经济考核目标下达有关部门执行。按照年度改革要点的要求,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年终时对各单位推进年度改革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要切实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制定科学的改革责任目标。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 附件:汕头市“十一五”期间重点改革任务安排表 改革领域 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 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市编办 2 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 4 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市法制局 5 健全公务员的激励约束和培训机制 市人事局 6 开展公务用车改革试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7 完善公务接待制度 市财政局 8 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市编办 9 全面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 10 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 11 建立政府投资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局 1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激励型财政政策 市财政局 13 改革和完善县(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进“镇财镇用县(区)管”试点 市财政局 14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市财政局 15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市财政局 16 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监督体系 市财政局 17 推进公共事业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市物价局 18 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将具有明显市场服务特征的收费转为经营 服务性收费 市物价局 19 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公共产品收费公示制度 和价格听证制度 市物价局 国有企业改革 20 推进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市国资委 21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架构 市国资委 22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市国资委 23 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制度 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 24 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改制 市国资委 25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市国资委 26 积极推行经理人制度 市国资委 27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新模式 市国资委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 改革 28 探索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市农业局 29 完善镇村两级财政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 30 开展镇村集体资产审计,完善财务管理 市审计局 3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行为 市农业局 32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国土资源局 33 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局 34 修编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局 35 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省农信社汕头办、市金融服务办 36 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市金融服务办、市农业局 37 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38 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市国资委、市粮食局 39 完善粮食直补和最低收购价政策 市粮食局 40 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粮食价格监管机制,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和粮食应急机制 市粮食局 41 推进林业分类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市农业局 42 深化供销社改革 市供销合作总社 43 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 市农业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 改革 44 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法规和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 45 全面启动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 市劳动保障局 46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再就业 市劳动保障局 47 推进职业培训改革 市劳动保障局 48 探索推行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以企业年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市劳动保障局 49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市劳动保障局 50 构建和完善以灾害紧急救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重点,城乡一体、标准有别、分类施保的社会保障体系 市民政局 51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市金融服务办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52 推进土地、矿业资源市场化 市国土资源局 53 探索工业用地地价与单位土地面积产值、税收负相关的地价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 54 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市水利局 55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市金融服务办、市经贸局 56 建设粤东片区同城票据交换中心 市金融服务办 57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 市信用办 58 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 市民政局 社会事业领域体制 改革 59 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市科技局 60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和现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市科技局 61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2 改革教育投资体制,多渠道发展教育事业 市教育局 63 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调整中小学布局和教育层次结构 市教育局 64 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市教育局 65 加快文化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6 出台《文化市场发展规划》、《音像业发展规划》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7 建设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的疾控体系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体系 市卫生局 68 深化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市卫生局 69 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市卫生局 70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统筹水平 市卫生局 71 完善人口管理办法,建立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市计生局 72 全面建立属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 市计生局 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73 配合国家、省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市外经贸局
//www.110.com/fagui/law_293538.html -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