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Lehre von den offenen Tabestaenden)认为,从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中只能部分地推断出相关犯罪类型的不法特征。这一理论始见于韦尔策尔,他认为 、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条规定所确定的民法规范,即是诸如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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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并非一概不能处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取得的意思,那就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目前,物质的毁损说虽然不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但支持者近年来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实质解释论就是在实质的构成要件论与实质的犯罪论的层面上得以展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之争也就以形式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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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在1906年的犯罪论中未表态,这一问题当时也未出现;在1930年的构成要件论中他则持肯定态度。⑷不过他认为行为人只需认识到事实要素无需认识规范要素。与他 日常用语例相同的有体物。对于电流被窃案,日本明治宪法规定的最高司法机关大审院认为成立盗窃罪,并指出,所谓物,不是仅指有体物,而是具有管理可能性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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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说的关系,相反,两者都认为概括性情节并不是通说意义上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关于概括性情节的性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概括性情节不是通说的犯罪构成 定量标准的数额犯,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则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之分: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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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大体上都可以根据成立标准说所划分出的结果犯、行为犯来解决其类属问题。因此,在界定结果犯和行为犯 可能是一种冒险。 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 持成立标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基本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成立犯罪所不需要的因素这一论断,在逻辑上存在不能自圆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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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安全,因此对其不能定盗窃罪,对于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102] (五)贿赂犯罪 2005年 科学》2007年第1期。 [98]参见谢慧:《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99]参见王明辉、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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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因素。比如,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侮辱罪必须具有侮辱他人的主观倾向、伪证罪中证言的虚伪必须是他内心确信的表现等等,都属于构成要件的主观违法 ,故意和过失属于必要要素,动机、目的、情绪状态属于任意要素。他们认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哪怕一个必要要素不存在,更不用说一个分体系不存在,就会导致整个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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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前者如玩忽职守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死罪等所有的过失犯罪;后者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等。[5] 刑法理论中,诉讼实践中对于非物质性结果不需要进行具体认定的观点不仅在否定非物质性结果的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学者中广泛存在,在承认非物质性结果可以成为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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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管理等七项公务活动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归还。因此,胡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第三、胡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是指通过秘密窃取原本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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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累加来计算次数,只有网吧门口、中学门口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意见认为,入户当然的与公共场所可以累加计算盗窃次数,某网吧门口、某中学门口、某修理店门口、某 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作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否则,则应作无罪处理,或适用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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