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正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亦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上,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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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日本票据法、美 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美国公司法论》、《英国公司法论》、日本学者加藤正治所著《 破产法论》、 、经营管理方式 和股东权利等内容,它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种,这也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所通常规定的公司种类。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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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达到使他公司立于其代理人地位,或沦为经营工具者,即为控制股东。[4]德国法同样是采用实质标准,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另一个公司的施加的 的股份时,两者成为母子公司,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我国《公司法》对公司⑥相互持股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实践中,已采取单向持有限制方式,即一个公司拥有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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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其不同于人合公司的性质。也不同于股份公司,例外允许公司收回或收买股东之股份之规定,因此也不完全具有资合性质。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兼具人合性与资合 ,不得对抗公司及第三人。”是将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作为对抗公司的要件的。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规定“让与人和取得人的法律地位”:“(1)在让与出资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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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3并称“资本确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规定的、在章程确定资本总额,资本总额所划股份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购的资本制度。这个原则又称 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它最早产生于法国、德国,现在的丹麦、比利时仍采此种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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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使他们的投资获益,就能获得他们的支持。第二,股权之分散使那些较小股份的持有人能够团结一致,共同联合,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事实上,在现代英美公司 行为的侵害,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高效快捷性原则的需要,使商事活动无障碍地进行。德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行为即使超出了公司的宗旨范围,仍然对公司有约束力。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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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持有已发行5%的股份(公司法第214条),德国规定得更高,要求占10%以上。而英美法系国家和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4页。[4]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5]Maclary诉Pleasant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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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非善意。因此而导致公司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德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使超出了宗旨的范围,仍然约束着公司。在 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何种公司,经营何种行业,何时解散是否转让股份均依其自由意思自主决定,原则上国家不做干涉。由此可见,营业自由是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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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3].股票市场的低兑现性和波动性是有名的[14].通常来说债务融资比股份融资在德国起了更大的作用[15].债务融资会产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对经济发展的融资能力的关系[30].如前所述,美国和英国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而德国和法国的股票市场则相对弱小。从事这一方面研究的金融经济学者认为只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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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转让并可继承”。对于出资的可继承性在实践中 现代各国公司立法不再规定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而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日本、法国等许多国家即使已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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