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免证事实包括:(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 有时限。该取证时就要取证,事过境迁就无法取证;举证也要有时间限制,案件审判已经结束,再行举证就失去了效力;质证应该在举证后进行,如果法庭已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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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当事人的承认来对待,被告的有罪答辩以及所作的与该答辩的提出和为审判法院所接受有关的陈述是可以作为承认而被采纳的。[5]我国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 联系的决定在心理上是困难的。从这方面讲,排除证据只不过是为法庭论证判决增加困难。[30]最后,两大法系为防止侦查机关非法获取口供都规定了一系列程序保障,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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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于辩护人不在场时同被告直接接触并获取信息是不合适的。 (四)法庭评述不端 对于公诉人而言,开场陈述和终结辩论是取得竞技优势的最佳机会,因此,法庭 而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公诉人应当如何以更符合正义要求的方式履行职责。但遗憾的是,ABA并没有象推广模范法令一样着力推动各州对该标准的承认。198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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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或该证据带有偏见,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它不仅应当反对法庭认可该证据,尽管该证据是完全真实的。(注:[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 这一罪状,内容并不明确。例如,这里的违背事实如何认定,若改变证言后是事实,由谁来判断?控方往往以自己所取证言陈述的内容为事实,因而只要律师介入后证人改变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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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控辩双方不同倾向的充分对抗,使得被告和社会大众切身感受着正义如何降临,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第三,辩护律师取证倾向性是辩护特性的必然要求。 刑法规制。最后,证言需要经过法庭举证和质证等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法庭认定之前该证言究竟是否符合事实是未知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获得的证人陈述并不必然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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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制度难以发挥效用。如何让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可以完全地发挥作用,就交流权的情形而言,应是被告能毫无恐惧、毫无疑虑地向辩护律师陈述事实,藉此使 ,也都被例行性地开拆阅览,这些干预措施毫无正当理由。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立陶宛政府败诉,该裁判也宣示了例行性检阅的禁止原则。 以上是开拆阅览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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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制度难以发挥效用。如何让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可以完全地发挥作用,就交流权的情形而言,应是被告能毫无恐惧、毫无疑虑地向辩护律师陈述事实,藉此使 ,也都被例行性地开拆阅览,这些干预措施毫无正当理由。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立陶宛政府败诉,该裁判也宣示了例行性检阅的禁止原则。 以上是开拆阅览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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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制度难以发挥效用。如何让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可以完全地发挥作用,就交流权的情形而言,应是被告能毫无恐惧、毫无疑虑地向辩护律师陈述事实,藉此使 ,也都被例行性地开拆阅览,这些干预措施毫无正当理由。最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立陶宛政府败诉,该裁判也宣示了例行性检阅的禁止原则。 以上是开拆阅览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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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相的一个途径和一种方式。既然质证是为法官的需要而存在的,那么,如何质证,质证到何种深度,便服从于法官断案之需要。法官认为某一证据真伪及其证明 之分。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被告人得以亲自出席法庭审判,并且有权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向庭审法官作最后陈述,这首先是形式上的程序参与。形式上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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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这意味着,在最后一次庭审的结束前,当事人均可提出新的证据。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哪些证据才能作为新的证据以及新的证据应当如何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为保证证人的陈述不受干扰,证人不得旁听法庭的审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也应当排除其他证人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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