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易科罚金问题,由于大陆刑法中存在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的规定,因此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在罚金易科劳役这方面借鉴问题。 长期以来,大陆对 年以下为短期。 [3]笔者曾经就此问题看了某基层法院的罚金执行情况统计表。从1998年2000年,该院罚金适用率平均达到60%;但执行率1998年为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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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说的学者在质疑客观真实说时,往往认为客观真实说坚持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标准,就是要求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追求绝对真理,而他们坚持以法律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标准 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为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时的要求;第七等为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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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有条件地宣告缓刑,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有条件的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罪犯免予刑事处分,以及裁定减刑、假释等也都在量刑活动的体系之内, 侧重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即便是在对两个年龄段的人都应适用从轻处罚或都应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上也应适当有所区别。二是在少年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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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新派理论上反对罪刑法定,主张用不定期刑、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等手法逐渐修正和改变罪刑法定主义。后来多数刑法学家,包括一些古典学派的 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在对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在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罪刑法定主义,即在严格依照犯罪的客观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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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 因素和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另一面。而事实上,不表现于外在行为的危险性格或虽有犯罪行为的表现但缺乏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也的确存在。因此,要克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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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特殊情况下,对于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可以在有直接受害自然人的情况下进行刑事和解 裁定或批准机关批准后,可对囚犯予以减刑、假释或监外执行。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致有如下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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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非势不两立水火不容。有些人反对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原因恐怕是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缺乏客观性。实际上排除合理怀疑(德国称为 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诉书和起诉书的发布、缓刑及假释的撤销,以及对公民扭送等情况;6.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7.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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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的兜底性条款,因此,对于司法机关不作出裁判的行为,在缺乏针对性条文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有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 (二)司法原因 司法原因则是刑事灰色不 条第4款)、减刑、假释的裁定(刑诉法第221条第2款,第222条);另外,在理论上还认为,除前述内容外,应当适用裁定的诉讼行为应当包括:死刑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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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的兜底性条款,因此,对于司法机关不作出裁判的行为,在缺乏针对性条文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有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 (二)司法原因 司法原因则是刑事灰色不 条第4款)、减刑、假释的裁定(刑诉法第221条第2款,第222条);另外,在理论上还认为,除前述内容外,应当适用裁定的诉讼行为应当包括:死刑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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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谈到,这里不再赘述;第二,除应处死刑的情况下,对行为人18岁前后的犯罪应否以及怎样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问题,我认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明法律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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