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整合到民法典中,理由是:A、此等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在因果关系证明和举证以及集体诉讼等方面具有特殊性。 月)第16条。 [25] 参见《日本民法》第717条。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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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Rosenberg)在其博士论文《证明 责任论》中系统提出的规范说。正如该论文副标题所标示的那样,该学说立足于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通过对实体法结构的分析, ,第36页以下;另可参见黄国昌: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收入氏著《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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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将转译的德国法证明责任概念传入我国,日本学者通常将德语的Beweislast译述为举证责任、立证责任,我国学者则更多沿用日语的举证责任来表述 概念的,如有学者指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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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官职务上已经知悉的事实,属于他案中已经查证属实的事项。诉讼程序是一种合理的程序,让当事人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是没有效率 , (2) . [9] [德]莱奥罗森贝克。 庄敬华译。 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第四版[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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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 的行使范围包括审前阶段、庭审阶段、二审阶段和再审阶段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不同环节,审前阶段要求围绕举证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或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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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我们认为,当原告依据特殊管辖制度来主张自己的观点时,应当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或者难以查实,则不必对存疑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这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默示协议管辖制度相同;二是管辖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共同上级法院属于同一法院,不予救济。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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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上述用语,那时所讲的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后来德国继受了罗马法上举证责任的概念,但也仅指证据提出的 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举证责任概念的樊篱,提高了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宣告了诸如宣誓这样的证据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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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 的行使范围包括审前阶段、庭审阶段、二审阶段和再审阶段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不同环节,审前阶段要求围绕举证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或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5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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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用语。在19世纪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私人之间的事务,在交给法院裁判后也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法官有责任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充分 的行使范围包括审前阶段、庭审阶段、二审阶段和再审阶段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不同环节,审前阶段要求围绕举证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或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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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1].依照上述用语,那时所讲的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后来德国继受了罗马法上举证责任的概念,但也仅指证据提出 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败诉的后果。证明责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举证责任概念的樊篱,提高了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宣告了诸如宣誓这样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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