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7379.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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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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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桂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宋 孝 悌 二OO九年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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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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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宋红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智勇 二0 0九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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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忠林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智勇 二0 0九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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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亦未产生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也没有办理嫁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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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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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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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矛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 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O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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