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争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并同意配合办理使用证。原审法院查实认为,陈小婉居住争议房多年,对争议房已形成事实居住关系,其对争议房有居住权。陈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及有关房产政策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31号1-233号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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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的份额,应依法归我与张建鳌共有。可原判却判该房产的大部分所有权归张洪德,我只有一间卧室的居住权,这不符情理。原审法院偏听偏信张洪德的谎言,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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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徐申洁生前以“生前留言”形式自书遗嘱对其所有的房产的继承问题,作出了处分,原告杨宛立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 财产。我们在世期间,仍保留有居住权和参与处置权,如小四先我们而去,产权仍归我们所有,如我们先于小四去世,包括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完全归小四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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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争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并同意配合办理使用证。原审法院查实认为,陈小婉居住争议房多年,对争议房已形成事实居住关系,其对争议房有居住权。陈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及有关房产政策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31号1-233号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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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协议主要内容为:“(1)、家庭房产归杨香玉、葛存菊、钤利平、王艺凝四人共同所有,以上四人只有居住权,没有转卖权;房租费用于抚养孩子和家庭开支。一切 臣、王静、王付蕊证言证明效力。在本案中,上述六位证人均证实当时签订协议是有前提的,其前提条件为:被告钤利平为原告葛存菊家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告钤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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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跟我继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约定(没公证),内容是该房产我继母有居住权,但属于婚前财产,由我一个人继承。 12年11月,我父亲将原房产 万。 13年6月,我父亲要求我继母签订协议,她有居住权,但没有继承权。但是我继母不同意签字。 请问这套房产的继承权怎么归属呢?我如果能争取到单独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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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争执后吵到法院,结果查下来,老人准备留给儿子的房产是再婚后所买,老人只有二分之一的处分权,因此他的遗嘱部分无效,儿子只能继承该套房产的二分之一 走上了分手的道路。 在离婚过程中,因为程栋的户口也在老公房里,据此他对这套房子也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为了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女方只好在婚后新房权益上做出让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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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为认定涉案房产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共同利益,彭小光保障彭世印在该房屋的终生居住权。彭世印起诉要求彭小光搬出该房屋。2008年1月21日,三门峡市房产 彭世印对三门峡市建设路七街坊55号楼4单元1层西户的房产享有共同的使用权;二、驳回彭小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彭小光负担。 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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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两层独院房,房屋产权归薛洪洋一人永久所有,其父薛新峰有终生居住权,其它任何人对该房屋产权不享有任何权利。”当日,原、被告持此《离婚协议》 归男方所有”,其它内容与前一份《离婚协议》基本相符。但是,由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处分行为并非原告本意,同时也为了充分保障小孩未来利益,所以原告在离婚后多次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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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居住权,在当前情况下,不宜使用居住权的概念来解决离婚后一方的住房困难问题,而应通过婚姻法中的经济帮助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单元:夫妻共同财产的 归共同所有,后丈夫果然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妻子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是否也应清偿债务呢?在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先均已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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