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坟墓补偿:征用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予以迁移。其补偿标准为:新坟(五年以内含五年)每穴200元,老坟(含火葬坟和五年以上)每 。㈢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不得突破乡村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㈣农村村民建住宅的,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达到2025平方米,或者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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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 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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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2年8月29日广西 住宅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一、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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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省辖市郊区为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其他地方为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调剂宅基地的除外)。改造旧村、建设新村腾出多余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比照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五年。第四十四条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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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 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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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 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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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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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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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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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 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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