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的。[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当得利;法律上的原因;衡平原则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理论上一项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值得仔细品味的制度,它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 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正是在这种衡平观念的基础上,不当得利制度应运而生了。日本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曾对不当得利制度作通俗的解释,即一方面,财产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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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它是指回复原状之费用(Herstellungskosten),并成为有力说。[10]类比中国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回复原状等于返还财产加上损害赔偿,或者修理被损害之物 给付人有权利请求变更登记,使自己重新成为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虽然日本民法学说有认其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但因受领人不享有该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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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较弱。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法律需要专门设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物权基本原则之个性研究 (一) 大陆法系的“一 虽此修正未被通过,但在实践中都按物权行为理论解决民事纠纷。 然法国、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采“意思主义”,在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中采同一原则的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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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实际社会需要的法律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日本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效法《法国民法典》,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但是,如果买受人于契约当时,已知该权利不属于出卖人,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在日本民法上,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合同。《日本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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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继份,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可否扣减,立法规定则有所不同。如日本民法将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年内所为的赠与纳入扣减范围;[26]而我国台湾地区 2303条、《法国民法典》第913-916条、《瑞士民法典》第470条、《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等。 [22]参见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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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债权而设。爰于第3项增设不得仅为保全特定债权而行使撤销权之规定(日本民法第424条及425条参考)。[8]在新法构架下,采肯定说立场的判例 》(中),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37、838页。 [3] 日本后来的判决虽然抛弃1919年联合部判决所确立的否认特定物债权人撤销权的立场,有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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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暨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成立大会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来自日本亚细亚大学、国立千叶大学、千叶经济大学、独协大学和中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南京 的撤销权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关于欺诈信托的撤销,可以按照日本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权进行处置。因此,对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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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而为清偿自己的债权。可见,合同法解释不但破除了日本民法上代为受领,抵销清偿的犹抱琵琶的面纱,而且更进一步地改变了 ,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96. [4]王家福.中国民法学o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81. [5]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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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蒙古国、柬普寨参与这些国家的民法典起草规则,这些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日本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水平。参见森岛昭夫:《向市场经济为目的之变革 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参见民法通则第134条。 [2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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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要素构成的不同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先将占有引入民法之中,占有(possessio)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 条规定:占有者行使其占有物上的权利,可推定其为合法。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日本民法中占有权即为占有的概念。它包括意思(主观要件)和持有(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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