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9月10日,刘维旗与北京银行、南方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方约定:刘维旗因购买吉利 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购车合同》、个人购车贷款放款通知单、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栏、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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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一、2003年5月23日,陈辉与北京银行、南方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方约定:陈辉因购买汽车向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购车合同》、个人购车贷款放款通知单、购车发票、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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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3月18日,高永才与北京银行、南方公司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三方约定:高永才因购买金杯 ,南方公司亦未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个人购车贷款放款通知单、购车发票、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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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承诺,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华夏物行公司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 购车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贷款担保书、欠款明细、车辆登记摘要、购车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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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单支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2年个汽贷字第2557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4 000元;借款用于向 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贷款人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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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45 9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08年8月18日止;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185‰,按月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右安门支行与岑庭聪、商贸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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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7 1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8日起至2008年9月8日止;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185‰,按月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右安门支行与历光、商贸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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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45 9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8月29日止;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185‰,按月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右安门支行与王俊琳、商贸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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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借款人徐明淑因购买汽车于2003年8月20向贷款人右安门支行(合同签订时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右安门支行与徐明淑、商贸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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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0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6年9月24日止;贷款利率确定为月利率4.1175‰,按月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右安门支行与张振波、商贸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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