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难免捉襟见肘,顾此失彼。 我国犯罪构成研究视角不能保持一贯性,使得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研究也难于深化。例如,有人提出取消犯罪客体,的确很有道理, [5]( 法律设立此标准最终是为了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及量刑的轻重,离开这个意义,在事实的层面上使用既遂与未遂的概念并其与法律概念混同起来,是加剧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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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论的一个理由是,承认偶然因果关系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故必然与偶然的区分实际上是刑事责任有无之界限的区分,当然重要;两分论则认为承认偶然因果关系不 实际区分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把本来是客观方面问题的因果关系变成了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例如,甲严重食物中毒,送附近医疗站抢救,医生乙见是他的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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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是否要求现实危害结果。[28]也就是说,结果犯和行为犯是对犯罪进行分类后所形成的概念,而并非象既遂标准说那样,是针对犯罪既遂形态加以划分后而生成 对这类危害结果没有必要具体查明,只需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具体情节,认为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51]有的学者提出,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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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立,确定什么是社会伦理规范并非易事。再者,因为社会伦理规范随着时代或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认识什么成为社会伦理规范本身,常常出现困难。然而,违反社会伦理 托夫等写道:犯罪概念的实体形式定义决定了必须判明,形式上具有某种犯罪要件的行为应该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解决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依照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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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论从未有停息过。犯罪构成到底是一种法律规定还是理论的概念,抑或两者兼有之,学界大致有三种主要的观点,简要总结如下。 第一,法定说。该说认为犯罪构成是 程序进行到这一步就应该停止了;其次是判断是否存在剥夺法益的危害行为,这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再次是考察行为主体,包括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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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免责。1907年,弗兰克(Frank)发表题为《论责任概念之构成》的论文,指出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 通说的地位。(参见前引冯军书,第5页;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23] 参见前引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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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免责。1907年,弗兰克(Frank)发表题为《论责任概念之构成》的论文,指出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 通说的地位。(参见前引冯军书,第5页;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23] 参见前引冯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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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表达形式和构造方式之不同,因而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形似实异的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又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笔者在此主要以通说理论为参照系 ,可以说明有些犯罪虽然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但它还是有刑事责任的,仅此而已。这显然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应有地位。在我国长期的刑法学研究中,许多著述很少论述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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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郊赦、别赦、赦徒等赦免形式。其中有些与大赦的概念和体系有重叠或交叉,或只是不同的称谓;而其中大部分都与大赦有些差别,甚至有较大的差别 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项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新规定,北京市检察机关于2009年3月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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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行为。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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