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根为豫J22981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实际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事故赔偿款由其支付,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自愿放弃与人保财险濮阳公司的保险利益,同意保险权利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交强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违反法律适用原则,应为无效。4、上诉人诉称按照交强险条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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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讯汽车修理厂代理的车险业务,有部分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请精讯汽车修理厂通知保户办理索赔手续。证明广平支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时态度是积极的。经本院 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张茂江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现被保险人张茂江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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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2005)第2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张选栋酒后驾驶车辆在倒车 原则,该条款只能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故赣州市财保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责任限额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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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依据。河北分公司向廊坊支公司的报价,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投保人不认可,亦不能作为依据。本案的证据中,只能依据实际修理费用作为确定事故造成 保险人的廊坊支公司应依约向被保险人兴恒达运输队进行赔偿。关于廊坊支公司上诉提出兴恒达运输队提交的维修清单和发票不能作为保险车辆损失及赔偿的依据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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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2005)第2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张选栋酒后驾驶车辆在倒车 原则,该条款只能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故赣州市财保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责任限额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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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依法驳回;车主已垫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单独申请理赔,一审对此进行了处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二、一审判决计算有误 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审理,目的是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一审按照投保人韩才全与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之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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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案交强险赔款应为114 082.3元,原审判决错误。二、根据被保险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承保不计免 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新乡支公司与投保人辉县汽运公司“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的约定,根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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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刘章俊无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签发了被保险人为张中现的一份交强险保单,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31日零时至 的事项,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投保人,对投保人均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条款,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是与交强险保单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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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原告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该车,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其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与受害人就事故赔偿在公安 ,主张不应赔偿之理由,但在保险单明确记载有“不计免赔特约险”字样,且投保人亦交纳了该项的相应费用,应予赔偿。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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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C7310003393002,被保险人为被上诉人,号牌号码为津HYT718,厂牌型号为丰田TV7181GLX-IMBD轿车,投保险种共七项,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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