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时,与被告张东远驾驶的豫F57550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们受伤。我右下肢骨折后,先后在浚县人民医院和郑州骨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 为:右下肢丧失功能57%评定为VIII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4-8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二次手术费用二级医院需7000元,住院时间需要一个月,每天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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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作出的事故认定,董自伟虽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关于医院于2009年3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 由医院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并无不可,应予认定。关于王亚龙提供医疗票据中有一份是重复的问题。经审核王亚龙提供的医疗票据中确实有一张是另一份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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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被告又撤回该申请。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治疗的医疗费用43 169.40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减去原告治疗糖尿病的 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资兴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案、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单、医药费发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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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药费没有着落,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现仍留有轻微后遗症。后经长沙市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开福区大队出具长交公开第2008009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 之日起计算),后期医疗费用按前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付。2、原告谢某右内踝骨折内固定,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拆除手术费用约需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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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康复治疗;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天明驾车遇对面来车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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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右膝开放型骨折,原告在医院手术后住院16天,事故发生后,长沙市公安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部分,应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本案对原告在该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做如下认定:1、原告的医疗费用为19 318.3元,该部分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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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蔡发义提交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住院时间及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1、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结算单据1张;2、门诊收费票据2张;3、处方笺1张; 无异议,但认为已评残,不应再行颅骨修补术。经审查,被告对原告二次手术的合理性有异议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异议不成立。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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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队第20081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永才负全责、原告李保顺无责任。李保顺受伤后,当日即入光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1、左胫骨骨折;2、右内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由于被告徐永才已先行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故该垫付的款项应从二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的款项中扣减。关于原告主张应赔偿其次子李晓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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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腓骨,左后踝骨三处骨折,身体多处受伤。被告至今没看望一次,也没掏一分钱费用,商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 票据12张,款21585.80元;证明原告当日被撞伤入医院诊断的伤情,经体内固定手术治疗,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用及后期取内固定费用约需1.2万元。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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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治疗。支付医疗费 3268.5元。因左胫腓骨骨折手术后不愈合, 固始县人民医院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张开友于2008年2月14日从固始县人民 胜利负主要责任,原告张开友负次要责任,且双方均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予以采纳。 原告张开友和被告王胜利应按照过错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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