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一女孩,取名XX,孩子满月后,原告因生气带女儿住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曾多次去原告娘家说合,双方因不冷静发生争吵,原告于2008年6月向本院 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分居已一年有余,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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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我生活费,且我们分居半年有余,已无法共同生活,现我要求离婚,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我现在60多岁,且患有糖尿病, 婚后双方并未产生较大矛盾,且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为稳定其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促使双方和好,以不准双方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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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 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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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2月,原告与被告生气后回娘家居住,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5月29日,被告去原告娘家接其回家,与原告之父发生争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婚生女王晓雪尚在哺乳期,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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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交二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庭审调查、辩论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198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 双方自2006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07年建房时,被告参加粉刷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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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1日生育男孩李旭峰,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因双方婚前来往不多、草率结婚,婚后也不善于沟通,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常吵嘴生气。2007年冬为 的证明等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嘴生气,不能和睦相处,且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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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0月自由恋爱,2009年9月9日在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应珍惜婚姻生活。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做到相互体谅,多关心对方,还是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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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婚生男孩)的证言、宜阳县人民法院(2009)宜韩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吵嘴生气,不能和睦相处,且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原告先后两次诉入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多次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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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2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已至双方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应予准许。原、被告双方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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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生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皮俊生以双方感情还是可以的,且有和好的可能为由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也不长。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平与被告皮俊生是再婚,结合在一起也是不易的,双方应当珍惜,夫妻之间难免有不生气的,被告皮俊生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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