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可以说,这些案件的命运事先就定下来了而无需司法意见;第二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则确定,只是规则的适用令人怀疑。对此类案件法官责任较大,必须仔细 这一片荒芜地带”(指法律的空白处)极少且日益狭小。所以,这种对法律的认识不仅荒谬错误,而且毫无用处。由此,卡多佐从社会学的、现实主义的角度发现的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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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可能并不拥有最佳的,且可能表现出错误和不适当,但他的行为还是理性的。[6]”他还指出:“虽然理性理论认识到了感觉的重要性,并假设人是理性 中“人法”地位的衰微,财产法的高度繁荣,作为民法主体的“人”经过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不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没有差别,完全为财产权利而存在[38];其次是民法高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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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而只能主张合同不成立,错误是合同不成立的标准之一。这方面的另一著例是,法国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的认识。一般认为,诞生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 是法律问题,同样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合同成立而言,其乃法律对合同的事实是否存在的判断,一旦认为合同不成立,合同效力根本无从谈起。换言之,在合同成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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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区别。”[“]人文系统所具有的不可重复性和复杂性特征,使主体对其作出精确性认识极为困难。而借助于”原则性“这一法律哲学思想和方法,主体可以有意识地把事物 不得不牺牲个别正义。而法的适用、实施又是一个将这些抽象、普遍的规则应用到活生生的具体法律事实当中的过程。现实生活是千差万别的,人们发现总是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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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给当事人增加负担。这是当前认识倾向中的一种误区。第一,误在没有正确理解司法效率是为司法公正服务的这一定位,错误把两者相对立起来。没有司法 效率”应实事求是的认证,不可随意主观擅断。几年来的听证实践证明了这样一些事实:①申诉听证制度是来源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应该说是否增加成本而给当事人造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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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性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的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制度和有关 的。法官一旦不平等对待当事人,就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等方面发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不公正的错误的裁判,(27)那么立法者期望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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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地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 -14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但民法体系中公信之影响是不争之事实,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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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个别的具体的人所产生的自我决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而后者则是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规定和行为指示。参见Larenz/Wolf,AllgemeinerTeildesBrgerlichenRechts,Aufl.8,1997,S.270.4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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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物权真实状态的人而言,这个直观的影象,或许是他们所可能认识到的与物权最为接近的事实。四、物上既存意志的排斥力及其限制物权的公示,其意义 ”,而是其不存在产生对抗问题的基础。由此可知,所谓的“某种具有对抗性”的判断,本身就是错误的。[5]在“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公示”的关系上,学界存在着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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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一般情况下与民众个人利益相对的事实,建立了一套公权至上的物权体系。从表面上看,似乎人民利益地位非常高,但是抽象的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来代表, !行政登记怎么能是民事权利的来源?这样做怎么得了! 从实践的角度看,这种观点的错误更严重。因为这种观点只承认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作为,而不承认当事人登记之外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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