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生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除一般代理外,还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85元,此后继续主张至执行之日。鹤煤集团抗辩称,对方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福建建工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日内交付决算书,而事实上福建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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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我不是众信玻璃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在租赁合同中我的身份是中证人,对租赁关系不应承担权利义务。3、我经手收取 后仍有欠款未清,原告诉至本院,期间原告一直追要,故王清太此辩称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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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 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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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律师函等证据确认中信首体支行起诉的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信首体支行与李劲松、张玉华、北方设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意书、保证合同,是有效 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审中新证据的范畴,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还查明:2003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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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产品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抗辩提出本案的管辖地应在广东佛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中,上诉人佛山饲料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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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 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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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 负责人张秀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桥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彭楚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因借款合同中没有盛桥通公司公章,因此该合同未成立。本院认为,农商行军博支行已提交证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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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弘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联智出港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与联智出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联智出港公司出售的“建伍”牌对讲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此给城建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城建弘通公司以此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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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东)字0003号、0004号、0005号、0008号、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1100万元、500万元, 到期贷款后,办理新增短期周转限额贷款,安阳××公司由此推断4000万元借款系以新贷还旧贷,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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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社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社旗支行)因与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赊店建筑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时效期间情况,被告以此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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