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缺少的要件。“同犯罪作斗争,实际上是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改变犯罪人业已形成的主观恶性。”因此,将一个富有良知的人 的不治之症,将来可能成为可治之症。我认为,不治之症本来就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所谓的不治之症在彼一时、彼一地就可能成为可治之症。但是,在病人极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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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国际条约”和“国家主权”原则等等。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引渡”罪犯的概念,在涉台刑事诉讼中则不能使用“引渡”这个概念,因为引渡是用于不同主权国家间 种情形是指,台湾居民在大陆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其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第二种情形是指,台湾同胞在大陆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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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过是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使用的。狭义的罪过是指“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表现为故意或过失形式的心理态度。”[19]这个概念在前苏联是 必须借助客观现象形态作为中间和媒介,这种中间和媒介,如前所述就是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标的即犯罪对象,也就是说,认识犯罪客体,首先必须认识犯罪对象,通过对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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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两个问题:确定存否因果关系与选择有价值的因果性行为。如“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就不构成犯罪。同时,在因果关系复杂 与死亡结果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其次,要依据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把握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发生了一定结果,但是如果该结果尚不够严重程度,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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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不能认为它实现了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中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应当表述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某一 》第92条就将不得因醉酒而减免刑事责任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非偶然事件中或不可抗力引起醉酒”的范围内。第三,该款的立法根据之一是,“在醉酒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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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国际法原则。两个法庭在纽伦堡法庭和远东法庭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只由冲突一方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扩展为不受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组成。38其六,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刑法确定的概念内涵是:从国际法的刑事角度分析,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义务调整由个人(以私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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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免责。1907年,弗兰克(Frank)发表题为《论责任概念之构成》的论文,指出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 理论通说的地位。(参见前引冯军书,第5页;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23]参见前引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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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言,也有轻重之分,而不能搞“一刀切。”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要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就要从其行为入手,考察其行为在促成犯罪 ,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同。但在刑法分则中,却在不同的条文使用不同的概念,让人无所适从。这样不明确的规定在刑法中还有多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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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两层含义合在一起,才构成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1].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及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谓众说纷纭,远未取得共识。 条总的原则。”[5]三。受贿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论者在论述证明责任时,几乎只针对实体法事实,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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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表达形式和构造方式之不同,因而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形似实异的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又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笔者在此主要以通说理论为“参照系 可以说明有些犯罪虽然没有受到刑罚处罚但它还是有刑事责任的,仅此而已。这显然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应有地位。在我国长期的刑法学研究中,许多著述很少论述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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