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零散、民法通则简陋、概念内涵含混、法律规则冲突、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厘定不清等等。在民商法的研究和法学教育中也十分欠缺法律形式主义的薰陶与训练 规范了私人生活,排除公权力的干扰,营造了一个完全属于市民的法律空间。因此,民法典也被称为“市民社会的宪章”。形式理性也是民法典具体编纂过程的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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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有人甚至断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因其自身地位和社会职能的不同而各自相异。市民社会中自然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因而权利能力范围也是平等的。团体 法律选择问题,参见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07-33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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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以罗马私法为范本,经后世不断阐释与发展,大陆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传统。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理念、原则、规范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 成为可能。(注: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 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 页。)人类文化发展所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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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可以直观,犹如在冷静的、明晰的、寻常的真理中的一个幽灵。”[22] 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抽象写真,民法忠实记录了这个将具体人按照一般媒质标准格式化的过程,其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295页。 [22] 「德」斐迪南·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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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性化关注,那么能够说政府行为的尺度是人文主义的吗? 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在督导别人做文明市民的时候,是否要先以文明“包装”、“打造”、“夯实”一下自己? 复兴的古代文化已不再纯粹,但正因为如此,新古典主义(或新人文主义)与宗教改革的交织关系,才使近代现象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起初,当希腊之风吹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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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 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页[2]胡平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7月28日[3]胡鞍钢过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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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民社会只能停留在法学家的理想的制度设计之中。相反,我们生活在政府管制之下的“市民社会”,民法上的私权利不再是权利主体可以自由支配和行使的私权;政府的公 法律是议会的主要职权,法律是以多数决方式制定的,那么,议会的意志与民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议会的意志是否就是民意,即两者之间是否可以划等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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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熟的市民社会里,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虽彼此有别,但又相互尊重,并根本统一,从而形成稳定的利益关系。但 出版社,2001.192. [4]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0. [5] 董和平, 韩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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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重点放在尚未完成的近代课题上,充分发展私有财产权,培育宪政精神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土壤,最终形成良好的宪政文化氛围和秩序。但是,考虑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存在于宪法、行政法以及民商法之中,实践中很多行为也多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似乎这是个不证自明、深入人心的概念。这既与我国的国家本位思想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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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 即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即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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