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人属答辩人所属梁园区村民,对其宅基地的使用批准与登记,皆属答辩人的职权。因此答辩 身份证、户口簿各一份;2、宅基地呈报表一份;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定界图一份;4、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5、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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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言志,男,鹿邑县民商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学田、李洪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的土地使用面积与该地登记的长宽计算面积不符,因此,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国祥颁发鹿唐集建(宅)字第1700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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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河南省杞县阳 X供销合作社(下称供销社)诉杞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杞行 判决同时认定,县政府给王志宣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记载的使用面积与颁发给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面积出现部分重叠。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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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宅基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面积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卢金良颁发郸集建(土)字第15-04/00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 争议地系上诉人与父母经村支部同意进行调换后,通过呈报等程序申请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证行为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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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所在的小组没有任何人批准同意将争议的0.12亩伙路划归第三人管理使用。二、被告在滥用职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0. 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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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王海松颁发了鲁集建(汤)字第080715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人王海松,地址下汤镇老街村,面积115平方米,四址 纠纷的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纠纷。由鲁山县下汤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下汤镇老街居委会、下汤国土资源所于2008年10月出具的证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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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认定1986年清丰县人民政府为使用权人侯聚林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仍具有法律效力,侯梅菊与侯聚林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确 》,决定撤销清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清城集建(2001)第0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清丰县人民政府重新处理。2009年1月4日清丰县人民政府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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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南边长13.50米、东边长19.65米、西边长19.78米,使用面积263.6平方米。原告张正太诉称: 1991年9月6日,被告沈丘县 ,1991年全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时,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位于原告宅基地的东侧。2009年3月19日,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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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定,郸城县人民政府根据钱店镇人民政府的确权处理决定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钱修言与钱永太两家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纠纷,郸城县钱店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钱政土字(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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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孙会超颁发的原阳县集用(2008)字第0000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赵文忠不服,上诉称,本案 集用(2008)字第0000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上诉人赵文忠以该处地是其村民小组的为由,阻止原审第三人孙会超使用,并在上面搭建简易房,放置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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