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 向将来失去其效力,对过去已履行部分通常不再溯及,且一般要求权利行使人要给另一方以一定期间。其通常是在雇佣、劳动关系、租赁、合伙等持续性债务关系中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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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 向将来失去其效力,对过去已履行部分通常不再溯及,且一般要求权利行使人要给另一方以一定期间。其通常是在雇佣、劳动关系、租赁、合伙等持续性债务关系中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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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 向将来失去其效力,对过去已履行部分通常不再溯及,且一般要求权利行使人要给另一方以一定期间。其通常是在雇佣、劳动关系、租赁、合伙等持续性债务关系中运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2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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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仲裁条款有排斥诉讼管辖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 向将来失去其效力,对过去已履行部分通常不再溯及,且一般要求权利行使人要给另一方以一定期间。其通常是在雇佣、劳动关系、租赁、合伙等持续性债务关系中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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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应阻碍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权限对于按照本节行事的调解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如有争议,应由调解委员会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第一节的适用本附件第一节第二至 撤回前仍应列在名单内,但被撤回的仲裁员仍应继续在被指派服务的任何仲裁法庭中工作,直到该仲裁法庭处理中的任何程序完成时为止。 第三条仲裁法庭的组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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