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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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春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 。被告人王春永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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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认为被告人卢成合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建议对被告人卢成合处以缓刑,并当庭提交有镇平县农业局证明、收款收据、会议记录各一份及调查 态度较好,能退出所获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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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崔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 ,且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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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在负责监管上蔡县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上蔡县人才培训中心和上蔡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套取国家“阳光工程”财政补助 可以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美娥、付玉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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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8)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亮、李成波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5 的其他意见,并不影响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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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刘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任启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职权,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任启违规办理房产证与土地 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被告人任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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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分别担任土地所所长、副所长期间违反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买卖、转让国有土地,颁发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未走招标、拍卖、挂牌 归还挪用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伟、陈志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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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任超限站副站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 、袁景涛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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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对指控其滥用职权所致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予以变更。安从付主动 情况,对安从付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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