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3条的运用,只要得当,也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二)犯罪分子用语之反思 从积极意义上讲,在法条中表述出犯罪分子与省略此术语所暗含的立法信息截然 值得进一步探讨。其解释原因可来自于二点: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完整地适用于量刑阶段而只能部分地适用行刑阶段,此矛盾乃犯罪论与刑罚论所采纳的理念有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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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存在某些相同点而将两者统一起来,形成具有折衷意义的二元论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存在某些相同点而将两者统一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 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7)李卫红:《论罪刑相适应原则》载《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 (8)、(9)邱兴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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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的形成事关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故对之探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罪刑相适应的形成探究始于犯罪和刑罚这对刑法基本范畴 , 在主张执行刑是确保一般预防实现的手段的同时强调了个别预防作为行刑的目的性的意义, 并认为行刑也是最终实现报应的手段。[ 22 ]无论是法定刑, 还是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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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存在某些相同点而将两者统一起来,形成具有“折衷”意义的“二元论”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存在某些相同点而将两者统一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 2003年版,第263页。(7)李卫红:《论罪刑相适应原则》载《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8)、(9)邱兴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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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予以确定和量定刑罚,具有维护法律的规定与尊严的意义;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刑罚的根据是个别预防,亦即行刑机关根据法律与政策对服刑人实行教育改造 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刑罚个别化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一方面,罪刑相适应是报应论的精髓;另一方面,一般预防论也主张罪刑等比均衡是确保一般预防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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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过而法典化。它的价值、意义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充分肯定。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并不等于其现实化,其高层次的 变化后则会表现为不完备,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刑法典。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该不断地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使之适应需要,使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时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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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明确化。 尽可能多地采用叙明罪状。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角度来看,由于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明确易懂,较少歧义,具有较强的理解可能性 规定同样的法定刑,就致被绑架人死亡而言,显然罪刑关系不相适应,应当加以修改(21)所以,法定刑的明确性并不意味着一种犯罪或一种犯罪情节只对应一种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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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受制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只有如此,罪刑关系的强制性才不带来刑法残酷,而其宽和性才不导致刑法纵弛。 2.考察罪刑关系宽和性的意义 考察罪刑关系宽和 1995年版,第26页。 [10]《韩非子解老》。 [11]李卫红:《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完善》,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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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注意到,即使是卑幼对尊长行强盗罪责重于尊长对卑幼强盗,但毕竟只是罪同常人,并没有象杀、伤罪那样比常人相犯加数等论罪。既包含暴力胁迫而又不加常人一等 对社会伦理伤害更重的亲属相害,得不到更重的处罚,这是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也是不公平的。本来意欲一视同仁的立法和司法,结果是:对犯罪亲属宽仁了,对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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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定位应当介于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对于罪数形态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存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之争。持犯罪论的学者 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55)按照危害行为为划分罪数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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